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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 收 公 告
因下列借款人、担保人没有根据其与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辖营业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展期协议》等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现予以公告催收。请下列借款人、担保人及其权利继受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与我行联系,履行还款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特此公告。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位:人民币元 2024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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