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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
通知借款人王文德:你于 2022 年 7 月 7 日向我借款 20 万元,于 2022 年 7 月 8 日分别向我借款 30 万元和 40 万元,共计借款 90 万元,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根据法律规定,将上述债权依法转让,就转让事宜向你通知如下:债权人刘世栋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将上述债权包括本金 90 万元、利息及相关合同约定的一切权利一并转让给周洪光 (男,1965 年 9 月 29 日出生,住青岛市即墨区经济开发区考院 340 号,联系电话: 13188976637),请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直接向周洪光履行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借款合同约定的一切义务。特此通知。通知人:刘世栋 2024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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