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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被申请人山东大普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王雪梅与你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仲裁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济宁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济仲裁字(2023)第 742 号]。因无法直接、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该裁决书。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会重点项目仲裁院[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同济路与山博路交汇处西南角(港航物流中心院内) 济宁仲裁委员会重点项目仲裁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济宁仲裁委员会2024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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