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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6月11日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471次
        
 

 法院公告 2018年6月11日

 施鲁超: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判令被告施鲁超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585.35元;2、判令被告施鲁超支付利息人民币118.6元、逾期利息人民币97.39元(截至2017年12月14日止),并支付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人民币1703.9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总计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1801.34元(截至2017年12月14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施鲁超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李伟: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判令被告李伟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2751.73元;2、判令被告李伟支付利息人民币331.05元、逾期利息人民币329.76元(截至2017年12月14日止),并支付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人民币3082.7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总计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3412.54元(截至2017年12月14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李伟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安晓峰: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判令被告安晓峰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3246.88元;2、判令被告安晓峰支付利息人民币454.46元、逾期利息人民币415.65元(截至2017年12月14日止),并支付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人民币3701.3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 计付,总计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4116.99元(截至2017年12月14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安晓峰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邢秀丽: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判令被告邢秀丽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3753.78元;2、判令被告邢秀丽支付利息人民币398.13元、逾期利息人民币428.06元(截至2017年12月11日止),并支付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人民币4151.9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总计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4579.97元(截至2017年12月11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邢秀丽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安月宁: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判令被告安月宁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3718.3元;2、判令被告安月宁支付利息人民币470.08元、逾期利息人民币245.65元(截至2017年12月11日止),并支付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人民币4188.3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总计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4434.03元(截至2017年12月11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安月宁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任瑞江、任雪花、任建园: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判令被告任瑞江、任雪花、任建园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4319.58元;2、判令被告任瑞江、任雪花、任建园支付利息人民币157.6元、逾期利息人民币2023.33元(截至2017年12月11日止),并支付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人民币14477.1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总计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16500.51元(截至2017年12月11日止);3、确认原告有权就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鲁YJX601、发动机号为1055581的车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任瑞江、任雪花、任建园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董林涛: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判令被告董林涛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64725.62元;2、判令被告董林涛支付利息人民币3217.45元、逾期利息人民币514.58元(截至2017年12月11日止),并支付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人民币67943.0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总计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68457.65元(截至2017年12月11日止);3、确认原告有权就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Y75Y79、发动机号为4612070的车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董林涛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刘海燕: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判令被告刘海燕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56624.51元;2、判令被告刘海燕支付利息人民币3160.44元、逾期利息人民币661.73元(截至2017年12月18日止),并支付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人民币59784.9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总计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60446.68元(截至2017年12月18日止);3、确认原告有权就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鲁FHY031、发动机号为456811的车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刘海燕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綦军祥: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判令被告綦军祥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3990.86元;2、判令被告綦军祥支付利息人民币432.09元、逾期利息人民币254.78元(截至2017年12月18日止),并支付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人民币4422.9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总计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4677.73元(截至2017年12月18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綦军祥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连志国: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被告连志国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截至2017 年 11月 13 日的贷款本金157762.61元、利息7563.1元、手续费7654.46元、违约金9019.48元,以上共计181999.65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591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毕艳兵:本院受理原告杨长山诉你、马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起诉要点:1、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及自2012年5月21日至实际清偿日按照年利率6% 计算的利息(截至起诉日利息为20万元,本息共计100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和第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计相龙:本院受理原告东营市新大新玻纤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东营市迎春仓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及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做出的判决存在错误,现补正为:正文第11页第二段第1行“本金2569000元”应为“本金3370000元”,第11页第六段第2行“本金2569000元”应为“本金3370000元”,第11页第六段第3行“2569000元”应为“3370000元”;“案件受理费69242元,由原告东营市新大新玻纤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7565元,由被告计相龙负担21677元。”诉讼费用误算,补正为“案件受理费69242元,由原告东营市新大新玻纤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806元,由被告计相龙负担28436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补正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华裕减振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州瑞时螺杆压缩机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7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执行风险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第一次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第二次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两次开庭均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单新月、单丹丹、李增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单新月、单丹丹、李增辉偿还原告出借款本金446084.10元、利息7525.44元、罚息252.55元,承担律师代理费3000元,合计:456862.09元,罚息要求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位于东营区北一路248号阳光一百城市丽园70-6-502室)的折价、变卖、拍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因无法使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美华: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城投悦来地产有限公司与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本院(2018)鲁0591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山东城投悦来地产有限公司与刘美华签订的合同编号为YS0061590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二、刘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山东城投地产有限公司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撤销手续;三、山东城投悦来地产有限公司返还刘美华房屋首付款411088元;四、刘美华支付山东城投悦来地产有限公司违约金85808.8元;五,驳回山东城投悦来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三、四项相抵后,山东城投悦来有限公司需返还刘美华房款325279.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2381元、诉讼保全费4810.5元,公告费560元,由刘美华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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