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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642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 日期:20180607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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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1011121314债务人山东九恒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恒宇科技有限公司

    东营市万兴恒业工贸有限公司山东红海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恒宇橡胶有限公司山东正宇车轮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丰泰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唯正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山东广饶聚龙食品有限公司

    广饶县瑞科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

  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5,000,000.004,900,000.009,999,999.866,999,998.008,000,000.00

  162,780.22东营恒诚机械有限公司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

  人民币20,000,000.0025,000,000.0030,000,000.0070,000,000.0049,957,437.0519,990,000.0020,000,000.0038,750,000.0019,999,792.0010,000,000.0010,000,000.0020,000,000.0015,000,000.00435,626.63山东大王金泰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

  人民币30,000,000.0040,000,000.0050,000,000.0010,000,000.0088,250,000.005,750,000.0077,850,000.00719,117.55山东瑞天化工有限公司人民币人民币100,000,000.0087,000,000.00

2,816,495.51山东涌金橡胶有限公司币种

    截止2018年2月5日账面本息金额本金

  利息

  2,478,895.22958,823.41

  1,198,529.25

  239,705.85

  3,181,650.68

  175,193.81

  2,282,944.46

  502,447.38

  526,610.85

  2,740,050.87

  3,754,722.64

  159,524.60

  650,795.33

  651,120.83

  1,091,392.01

  369,113.0099,443.61

  370,405.06

  268,917.86

  1,102,398.33712,866.64

  195,514.66

  220,973.03担保人、抵押人

    王文学及田菊红、山东金沙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同和源工贸有限公司、山东鑫沙石化有限公司、东营市源伟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西水永一橡胶有限公司、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东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抵押人(山东涌金橡胶有限公司)山东大海集团有限公司、抵押人(山东瑞天化工有限公司)盛泰集团有限公司、抵押人(山东九恒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亨润德石化有限公司、田家礼及刘卫红、田家智及项秀英、张光德及田会玲

    山东恒丰橡塑有限公司、东营金泰轮胎胶囊有限公司、高义新及孙美风、抵押人(山东大王金泰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翔昶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光聚集团有限公司、郭光聚及崔双会、郭鹏及焦沙沙、抵押人(山东红海化工有限公司)

    东营市亚通石化有限公司、曹洪光及王秀梅、东营市东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东营浩博管业有限公司山东宏盛橡胶有限公司、田家礼及刘卫红、田鹏飞山东国风橡塑有限公司、徐东亮及徐秀金东营科力化工有限公司、张士民及侯庆云山东利津雅美纺织有限公司、高洪涛及刘美铃山东广悦化工有限公司、李青及陈化艳、毛怀来及聂美云李龙元及吴金华、广饶县鑫汇化工有限公司

    垫付诉讼费等折合人民币1,004,193.00708,902.00529,319.00445,337.00422,905.94

    山东维尔斯化工有限公司、垦利县丰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东营万迪诺制动系统有限公司、王万军及李爱梅、王万成及朱芳欣、抵押人(东营市万兴恒业工贸有限公司)408,009.00308,151.00302,683.00245,185.00198,500.00148,575.00151,102.00119,798.00118,584.00

    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安排,中国银行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含相关下属支行、二级分行)将其对下列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以及为实现债权向债务人及担保人追索发生的费用而形成的债权依法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含相关下属支行、二级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其他各相关方。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公告清单中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含相关下属支行、二级分行)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2018年6月7日

    注:1.本公告清单中列示的本次进行转让的贷款本金余额截止时间为2018年2月5日。2018年2月5日之前债务人及担保人拖欠的利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及2018年2月5日之后新产生的欠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等,亦均包含在本次转让范围之内。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的利息、复复利、罚息、迟延履行金等,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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