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李静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已将对借款人金英姬、常万才所拥有的(2015)南商初字第 80256 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了李静。截止 2018 年 5 月 28 日,编号为平银(青岛)贷字 (2014)第 (SW20140717000418)号贷款合同项下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 900000 元,针对上述贷款债权,借款人应支付给李静的利息按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应支付的诉讼费用、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结果给付。
现公告通知借款人及担保人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请借款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受让方李静履行还款义务。
特此通知。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李静
2018 年5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