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汇力达工贸有限公司、潍坊金科卫生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巨力管业有限公司、青岛宏丰集团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张坤、吴明霞:本院依法受理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40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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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玉刚、邱梅、潍坊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潍坊德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城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鲁0705民初113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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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健、山东亿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中茂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鲁0705民初114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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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永鹏、潍坊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潍坊德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城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鲁0705民初113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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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焦雪、山东亿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中茂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鲁0705民初113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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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红星、魏丽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54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1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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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垂兰: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24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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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胜、夏颖: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鲁0705民初44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查封财产清单、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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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中君、王庆红、祝捷、吴宝坤、潍坊金凯佳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鲁0705民初78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查封财产清单、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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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福顺、武青、庞新德、曹树秀、张效慧、潍坊市鑫鹏电脑有限公司、潍坊鼎信华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潍坊世纪博煜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鲁0705民初77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查封财产清单、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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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花: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89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一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A座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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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其花、万四: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36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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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同军、王秀丽、肖锐、马习玉、马祥奇、张洪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鲁0705民初78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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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峡山丽洋生态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潍坊缘分电动车有限公司、潍坊市汇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马学军、崔秀美、李进勇、崔跟章、李增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奎开商初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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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宇轩: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240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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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华、黄红芳: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36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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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红: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36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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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庆梅、张玉美: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36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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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捷、吴宝坤、王中君、王庆红、潍坊昊诚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78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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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新德、曹树秀、颜福顺、武青、张效慧、潍坊市鑫鹏电脑有限公司、潍坊鼎信华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潍坊市世纪博煜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782号起诉状副本、更正申请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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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祥林: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116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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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萌: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116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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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建义、刘霞: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116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6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网络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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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朋飞、孙杰静: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117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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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华、赵莎、潍坊盛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117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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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元、刘瑞花: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117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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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克金: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117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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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佳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潍坊中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海波、党元霞: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德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154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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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捷中建材有限公司、潍坊万尔工贸有限公司、王国明、陈小青、王名宏、张佩芝、李世军、杨秀娟: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38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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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东刚、张贵霞、潍坊捷路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孙东刚、张贵霞、潍坊捷路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511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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