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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公告2018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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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 日期:2018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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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5月18日

    郭亮: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 0705 民初 3054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丰民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潍坊奥德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永军、安江花、韩新国、武翠芬: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 0705 民初 1186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 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一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A 座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山东康成木材有限公司、潍坊玉晶框业有限公司、姚永强、付青红、崔心斋、王秀萍: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 民初 118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10 时 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一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A座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李晓东、王小花: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亿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 0705 民初 701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下午 14时 0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一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A 座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百顺商贸有限公司、潍坊海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巧凤、尹辉、张燕、郑富中: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 0705民初 310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 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王宝红、潍坊海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正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 0705 民初 54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高密市永兴农机销售有限公司、高密市东辉印刷有限公司、刘培敏、张起花、邹磊、徐辉: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 0705 民初 392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9 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一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A座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山东元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福瑞化工有限公司、张华胜、王守华: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0705 民初3474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肖锐、马习玉、张同军、王秀丽、马祥奇、张洪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 民初 781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山东盛和数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潍坊中连线业有限公司、彭永和、王曼、李萍、孙云芳: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 民初 1155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1 时 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任东、陈晓菲、潍坊中顺钻井材料有限公司、潍坊英泰经贸有限公司、孙桂娟、刘传明: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 0705 民初 1154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 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市东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潍坊金科卫生材料有限公司、潍坊汇力达钢管制品有限公司、潍坊汇力达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巨力管业有限公司、山东含羞草卫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尹京栋、林国栋、林志霞、冯希波: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 0705 民初 115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 10时 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裴钦、潍坊利兴达木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原告葛茂芳、樊晓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 0705 民初 16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蔡祈敢、淄博春申陶瓷科技城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市汇达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祈敢、淄博春申陶瓷科技城集团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 0705民初 2653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洪钰型材有限公司、潍坊信广工贸有限公司、潍坊大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潍坊宏仁肠衣有限公司、潍坊金福塑胶有限公司、于效娟、于增寿、于欣: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州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 0705 民初 38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林永奎、李文荣、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 0705 民初 2844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张文宝、杜娟: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 0705民初 877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朱寿杰、刘春红、王红建、刘兰兰、张欣亮、张玉霞、韩伟亮、武月亮: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 0705 民初 1254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 14 时3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一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 A 座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陈军委、潍坊丽都置业有限公司、潍坊恒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 民初 1426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张峰、都传利: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 0705民初 3633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郭德:本院受理原告陈梅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 0705 民初2038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来本院梨园法庭领取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不准原告陈梅梅与被告郭德离婚,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葛晓、刘乃朋、潍坊祥瑞水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小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 0705 民初 501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杨洪峰:本院依法受理原告郭小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 0705 民初 1231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下午 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祥基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谭炳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 0705民初 1195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查封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10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李传庆、张联灵:本院受理原告徐元峰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 0705 民初1404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李芳、王兴法: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刘朋松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 0705 民初 153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下午 16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单娜:本院依法受理原告范帅诉你探望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 0705 民初 1608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日下午 16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王宝芝、陈常胜: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 0705 民初 6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薄乃花:本院受理原告胡红雨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 8 时 30 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利津县人民法院

    张荣强:本院受理原告郑玉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胡集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惠民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 2018年 5 月14 日立案受理(2018)鲁 1621民特 8 号申请人林国海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林国海称,其儿子林在永(男,1974 年 3 月2 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惠民县清河镇林家村 ),于2013 年10 月份在山东省莱州市三山岛街道办事处三山岛村施金山经营的鲁莱州渔 66637 号渔船打工期间走失,至今下落不明满四年,请求依法宣告林在永死亡。下落不明人林在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林在永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林在永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林在永的情况,向本院报告。

    惠民县人民法院

    张建: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孙玉国与被执行人张建追偿权纠纷一案,需对被执行人张建所有的张玉军、高观英名下的位于山东省阳信县阳光嘉苑 A3幢三单元 302 室房产进行价值评估。现依法公告告知: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选择评估专业机构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选择评估专业机构的时间定为 2018 年8月 2 日9 时,选择地点在本院警务室,请你(或委托代理人)携带有效证件按时到场;领取确认委托机构通知书的时间和现场勘验集合时间定为2018年8月 16 日9 时,地点为本院警务室,上述三项逾期不到场视为自动放弃权利和视为送达,不影响评估活动的进行及其效力。

    阳信县人民法院

    张广印:本院已受理原告朱桂兰(曾用名朱巧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案案号为(2018)鲁 1723 民初722 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朱桂兰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张悦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 15 日内。并定于 2018 年9月 12 日下午3 时在本院大田集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成武县人民法院

    楚文龙、郝建生:本院受理原告谢桂珠诉你们与被告王永胜、李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 1702 民初 4933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牡丹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姜兴昌、黄鑫星:本院受理原告杨勇刚诉你们与被告刘先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9 时 3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牡丹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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