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温 善 ( 身 份 证 号 :3709021949xxxx2776):
你于1999年购买我名下位于金山小区3#西单元2层东户的房屋一套,迄今为止仅向我支付人民币壹万元整,余款未付。现我依法对你进行催告,限你于本通知登报之日起7日内向我支付剩余房款及其利息,逾期不付,我依法与你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本通知即视为我与你解除合同的通知。
特此通知。
联系方式:13561786099
催告人:任友平(身份证号:3709021949XXXX2716)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