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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公告2018年5月4日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734次
        
 
  陈宁、付成涛、潍坊龙正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3民初43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刘彩红、孔凡山、潍坊明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3民初43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辛瑞军、高慧、潍坊明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3民初44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王维宁: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鲁0703民初185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潍坊海丰盐化有限公司,潍坊海泰化工有限公司,潍坊华韵太阳能海水淡化设备有限公司,李林、李晓强:本院受理的王祝永、王美贞、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民终552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娜:本院受理上诉人张志永与被上诉人于付玲、原审被告马廷芳、李娜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7民终1185号民事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乃全:本院受理原告郭立峰与你、魏同政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领取(2017)鲁0786民撤1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邑市人民法院

    史社伟:本院受理原告刘兴华与被告史化林、史社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86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邑市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泰安金山口封头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31400051/29841546、票面金额30000元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二0一八年四月十六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泰安金山口封头有限公司的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31400051/29841546,出票日期为2017年5月10日,出票人昌邑华利达印染有限公司,收款人潍坊晨裕家纺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11月10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泰安金山口封头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昌邑市人民法院

    山东顺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戈家胜、单连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被告山东顺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戈家胜、单连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85民初52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孙英、孙明峰:本院受理原告单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85民初5092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刘学军、夏维美、宁秀海、王爱兰、于怀义、周桂梅、张朋忠、刘秀红:本院受理原告孙帅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85民初750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柳龙飞:本院受理的高密市北大汽车服务中心与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785执11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内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节假日顺延)。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高密市人民法院

    刘兆强、褚磊、杜春雨:本院受理原告翟志惠与被告刘兆强、褚磊、杜春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85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迟玉芬:本院受理原告张敬达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85民初48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夏庄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刘中和、綦秀红:本院受理原告侯开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次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夏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李秀伟:本院受理原告黄德利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85民初57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夏庄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赵寿广、朱贤花、青州市小五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密市经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85民初22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夏庄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高密市恒源工贸有限公司、张涛、张家霞、山东康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康成久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荣昊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85民初36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夏庄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孙沙沙:本院受理原告苏京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85民初53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夏庄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杨丽敏:本院受理原告王顺虎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次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夏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李公美:本院受理原告王秀兰、王明月、王翠花、王翠香、王秀美、王秀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85民初23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夏庄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青岛双正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密市亿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85民初50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夏庄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郭光强、刘文秀:本院受理原告张修玉、李燕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次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夏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吴兆新:本院受理原告王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791民初29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0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海明、袁俊杰:本院受理原告岳宁宁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91民初39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0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辛建义、刘霞:本院受理原告于复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91民初43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百花食品有限公司、杨文涛、刘光启、郭洪菊: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91民初115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8:4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潍坊新概念机械厂、潍坊潍佳机筛有限责任公司、朱文利、张继花、王建军、王若萍:本院受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91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晨鸿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李春良、杨娜娜: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791民初23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向荣、徐秋艳、奚德明、山东弘润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791民初40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1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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