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国文:
你擅自从事餐饮废弃油脂加工,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建成后,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使用。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督促履行催告书》。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你作出“立即停止餐饮废弃油脂加工;立即清理、处理溢流外排的油脂;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决定,并于2017年9月7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莱环罚[2017]112号)。你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罚款,现依法加处19000元罚款。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陈述、申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七日内。
联系人:政策法规科
联系电话:(0535)2281703
莱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0一八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