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宁,男,汉族,身份证号3709111981xxxx3210,系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吴忠宁自2018年3月15日至2018年4月16日,擅自离开单位,连续旷工已超过15天以上,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影响极坏。为严肃劳动纪律,教育他人,根据《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经总行研究,并经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解除与吴忠宁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2018年4月16日解除。对吴忠宁自贷、担保的贷款等,岱岳农商银行保留依法追偿的权利。
特此公告。
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