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昌源工贸有限公司、济宁共享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与你们之间济仲字(2018)第165号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自公告发布日起经过60 日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10 日内提交答辩书并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逾期未选定或选定不一致将由本会主任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仝金印、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史衍法及本会主任指定的仲裁员郑本丽组成仲裁庭。组庭后10日内领取组、出庭通知书;第20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会开庭,逾期则缺席审理并裁决。开庭后第30 个工作日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济宁仲裁委员会
201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