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西永、陈文红、姜在武:
根据法律规定,现将债权转让事宜向您通知 如 下 : 谷 先 进 对 闫 西 永 ( 身 份 证 :3703041967XXXX4410)、陈文红(身份证:3703041967XXXX4422)、姜在武(身份证:3723311962XXXX6713)享有债权本金246000元、利息 55792.8 元及相应权利经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1)张民初字第1532 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该债权现已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案号:(2013)张执字第2634 号。2018年3月1日,谷先进将上述全部债权及所有从权利一并转让给马立新(身份证:3723311951XXXX6718),请您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向马立新履行相应偿还义务。
特此公告。
通知人:谷先进
2018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