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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张恩雨要求与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医疗费、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济任劳人仲案字[2017]第 466 号仲裁申请书、答辩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8 年5月 23 日上午9时在济宁市任城区劳动人争议仲裁院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联系电话:5661608),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庭审后第7 日,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济宁市任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 〇 一八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