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张超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于2017年10月 27日作出裁定(曲劳人仲案字[201]第141号)。因无法联系你公司,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 36 条之规定,请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30日内到本庭(地址:山东省曲阜市裕隆路 96 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四楼西,联系电话:0537-4496433)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曲劳人仲案字[201]第 141 号裁定书的裁决内容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2013年10月30 日至2017年7月24 日。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日内向曲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曲阜市劳动人事仲裁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