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刘洪强:
王建于2017年12月11日向我陈红荣借款150,000元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刘洪强作为担保人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担保人也至今未向我履行担保责任,截至2018年2月28日你们共同欠我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合计192,000.00元。现因你们下落不明,特公告通知你们,望你们看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将应当向我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该债权项下全部应付费用向山东朗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
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上述债权及项下的全部权利概括转让至山东朗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
特此公告。
债权人 陈红荣
2018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