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23日法院公告
山东天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李艳、山东蓝特思服饰有限公司、诸城市润生淀粉有限公司、马桂芳、郭桂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82民初66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山东天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李艳、山东蓝特思服饰有限公司、诸城市润生淀粉有限公司、马桂芳、李跃进、郭桂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82民初66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山东天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李艳、山东蓝特思服饰有限公司、诸城市润生淀粉有限公司、马桂芳、郭桂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82民初66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山东天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李艳、山东蓝特思服饰有限公司、诸城市润生淀粉有限公司、马桂芳、郭桂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82民初66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刘雪敏:本院受理原告毛军辉诉你所有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791民初5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9:0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兴军、单萍萍、高继会、赵领、徐飞、林学英、杨博、赵圣梅、马孝刚、孙芹: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91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长胜、李娟:本院受理原告梁维涛与被告王长胜、李娟、张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83民初27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调对接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赵爱翠、孟令超:本院受理原告谢咏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83民初47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胡营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寿光市人民法院
吕廷杰、徐磊: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桂荣申请执行王红霞、郭建华、徐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寿执字784之九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将被执行人徐磊所有的(登记在其前夫吕廷杰名下与徐磊共有,寿光私字第00853号)位于寿光市光明组团北区4号楼1单元202室及车库作价人民币335688.48元抵债,保留吕廷杰所得份额人民币167844.24元,实际抵债人民币167844.24元,寿光市光明组团北区4号楼1单元202室及车库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王桂荣时起转移。
寿光市人民法院
王秋玲: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83民初42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寿光市人民法院
王良海、顾桂云、朱清泉、张明海:本院受理原告刘建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鲁0781民初53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诚信承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州市人民法院
青州市荣丰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海博印务有限公司、夏志强、刘美娟:本院受理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青州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81民初36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州市人民法院
吴英霞,孔令娥,孔凡良,王爱玲,孔凡华,董秀华:本院受理的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曲阜市人民法院
李伟,孔祥兰,颜廷虎,刘青,颜廷刚,王洪霞:本院受理的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曲阜市人民法院
代子平,孔祥贵,潘爱会,刘井红:本院受理的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曲阜市人民法院
宋玉宝,颜爱凤,康玉豹,高春香:本院受理的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曲阜市人民法院
杨荣美,杨秀忠,杨秀河,孔德兰,杨海滨,倪建红:本院受理的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曲阜市人民法院
郭佰川,孔军,宋爱民,郭玲:本院受理的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曲阜市人民法院
王喜,程焕,霍继洋,韦良芝:本院受理的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曲阜市人民法院
孔元元,张国防,张鲁林,邵丽丽:本院受理的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曲阜市人民法院
韩广津、孙华梅:本院受理的高付祥申请执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591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韩广津与孙华梅共有的位于东营农业高新区绿都路6号13幢2单元601室的房产一处,经委托山东信源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价值评估,评估值为409447元,现向你们公告送达鲁信源司法鉴定(2017)第0173号评估报告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们对该估价报告有异议,可于公告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本院不再另行通知。房产拍卖保留价、拍卖时间、拍卖过程中的降价情况以及流拍后的变卖等有关事宜,请直接通过淘宝网或我院查询。拍卖、变卖成交或以物抵债后,本院将依法作出裁定,你们必须配合立即迁出房产,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武传亮:本院受理原告于士霞与被告武传亮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113民初3556号民事判决书:“一、准许于士霞与武传亮离婚;二、于士霞与武传亮婚生女武羲由于士霞抚养,由武传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武羲独立生活之日止,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600元,抚养费每半年支付一次,分别于每年6月1日、12月1日前支付;三、于士霞与武传亮婚生子武硕腾由武传亮抚养,由于士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武硕腾独立生活之日止,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600元,抚养费每半年支付一次,分别于每年6月1日、12月1日前支付;四、于士霞、武传亮均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彼此互负协助对方探视孩子的义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少审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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