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文龙、菏泽彪兰纺织品有限公司、菏泽正洋食品有限公司、菏泽市欣欣商贸有限公司、菏泽天宇塑业有限公司、楚庆民、张翠珍、楚莹、楚晶晶、王东亚:
申请人菏泽开发区惠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楚文龙、菏泽彪兰纺织品有限公司、菏泽正洋食品有限公司、菏泽市欣欣商贸有限公司、菏泽天宇塑业有限公司、楚庆民、张翠珍、楚莹、楚晶晶、王东亚之间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菏仲字第1030号),本委已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答辩通知书、本委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及仲裁庭组庭开庭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次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组成仲裁庭的期限为送达后15日内,并定于送达后第25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菏泽仲裁委员会
201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