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邹平县玉碳商贸有限公司、保证人邹平盛强贸易有限公司、邹平华洋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邹平金昶工贸有限公司、张明、刘丽:
2013年8月29日我行向邹平县玉碳商贸有限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750万元,贷款到期日为2014年2月28日;2013年9月3日我行向邹平县玉碳商贸有限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300万元,贷款到期日为2014年3月3日。上述两笔贷款由邹平盛强贸易有限公司、邹平华洋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邹平金昶工贸有限公司(担保范围为本金3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张明、刘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2018年2月5日,邹平县玉碳商贸有限公司尚欠本金人民币10411660.12元以及相应利息未偿还,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10411660.12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承担相应连带清偿责任。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201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