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1
借款人名称
金乡县华光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编号
担保人名称
公 借 贷 字 第2H1500000103250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公 借 贷 字 第2H1500000103787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
山东宏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李敬峰、孙春兰担保(抵押)合同编号
公 高 保 字 第DB150000007089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公高保字第 DB150000007089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公 高 抵 字 第DB140000001209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
原贷款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根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受让人陈爱梅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已将依法享有的对下列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债权及担保权利依法转让给受让人陈爱梅,现以公告方式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请借款人和相应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的承继人向受让人陈爱梅履行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