沾化县盛威置业有限公司(债务人):
根据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滨中民四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现债权人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将该判决书的所有权益(包含判决书所确认的本金:3108999.70元、垫资利息:14525元、质保金:1152613.64元、案件受理费:46425元及逾期履行滞纳金)转让给了淄博鑫立建工有限公司。请自公告之日起直接向淄博鑫立建工有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特此公告!
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
淄博鑫立建工有限公司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