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潍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通知书 (潍劳鉴[2017]第17110063号)
被鉴定人:王军先 身份证号码:370782197203201813 用人单位:山东丰龙高压气瓶有限公司 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诸人社工伤认字[2017]N0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 王军先目前的伤残情况,符合八级(评分)。鉴定结论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捌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为无生活自理障碍。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潍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上述内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