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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12月29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609次
        
 

2017年12月29日法院公告

郭荣、刘聚良: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91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居堂、张玉秋: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91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鲁星钢管有限公司、吴学纪、陈庆爱: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与山东威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吴华伟、李洪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91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潍坊企银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赵岩、赵寅初、丁福芳、山东宏富置业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91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杜明翰:本院受理卢绪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上述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峡山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彭军霞、潍坊市晟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潍坊晟鑫置业有限公司、孙传旭:本院受理原告王广太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04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黄旗堡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李良升、王可林:本院受理原告褚华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04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黄旗堡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潘来强:本院受理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告潘来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04民初20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李传龙:本院受理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告李传龙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04民初20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郭丽、潍坊市国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邵青诉郭丽、潍坊市国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04民初102号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的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7年9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临西县康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丢失的号码为31300052/29900332,出票人为山东坊子板桥酒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潍坊板桥酒销售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潍坊银行凤凰山支行,票面金额为壹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已依法予以公告。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2017)鲁0704民催8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辛国富、王红果、辛国香、王金凤: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们、孙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04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高密市世亚物流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高密市瑞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85执177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2016)鲁0785执17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内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节假日顺延)。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高密市人民法院

    曹洪文、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单联志诉被告曹洪文、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举证期满后第3日9:30(节假日顺延)在高密市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审,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青岛群得利机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4595部队诉你单位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鲁0785民初557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韩杰:本院受理原告潍坊沃华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明伟、刘爱军及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85民初266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赵付春、郭淑伟:本院受理原审原告赵成利与原审被告赵付春、郭淑伟、李升泉、秦树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经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石露彬、冯冬冬:本院受理原告高吉明诉你们及高守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522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利津县人民法院

    东营市昌隆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营市铁人抽油杆有限公司诉被告利津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张卫国及你公司(第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利津县人民法院

    周利阳: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利阳借款合同执行纠纷一案,我院已经立案执行。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我院委托评估机构对周利阳名下的鲁Q48573号轿车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是79000元。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临阳评报字(2017)年第0032号价格评估报告书、(2017)鲁1302执3415号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车辆用以偿还债务。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杨思卫、毛友萍: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园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思卫、毛友萍借款合同执行纠纷一案,我院已经立案执行。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我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杨思卫、毛友萍名下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德兴雅苑1号楼2单元3108室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是105.42万元。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临佳房估2017第1661号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结果告知书、(2017)鲁1302执5041号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房屋用以偿还债务。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杨彪: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彪借款合同执行纠纷一案,我院已经立案执行。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我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杨彪名下的鲁Q5777C号别克牌小型轿车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是120000元。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鲁安评字(2017)第AH10101号司法鉴定估价报告、评估结果告知书、(2017)鲁1302执495号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在送达之日起日内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车辆用以偿还债务。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齐河县华鲁阳光饲料有限公司、齐河雪王子制冷电器有限公司、山东华鑫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亿源照明有限公司、山东聚德药业有限公司、郭良忠、李龙霞、潘中延、王玉金、潘保康、武艳红、田昭山、张洪梅、边加涛、白延芝、韩历山、刘云: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102民初39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山东聚德药业有限公司、齐河雪王子制冷电器有限公司、山东华鑫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亿源照明有限公司、齐河县华鲁阳光饲料有限公司、韩历山、刘云、潘中延、王玉金、潘保康、武艳红、田昭山、张洪梅、边加涛、白延芝、郭良忠、李龙霞: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102民初38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展美红、包海盛、张绍杰、崔振强、孙美华、曲志军、青岛九州商诺电器有限公司、青岛顺新昌盛实业有限公司、青岛颐顺五洲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鹏飞与被告展美红、包海盛、张绍杰、崔振强、孙美华、曲志军、青岛九州商诺电器有限公司、青岛顺新昌盛实业有限公司、青岛颐顺五洲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6)鲁0102民初424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李娜、李强、李艳、李玉功、曹洪磊、杨利伟、沂水县万通液压件有限公司、沂水县玉功轴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沂万宏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鹏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2017)鲁0102民初6444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杨建玉:本院受理的原告许吉平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621民初25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惠民县人民法院

    王思:本院受理原告王延钊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平县人民法院

    梁峰:本院受理王君诉你民间借贷一案,决定对你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周良庄镇橄榄园A 座504号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现通知你按照以下时间到本院技术室选择专业机构、参加现场勘验、领取评估报告和进行网络拍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在本院技术室随机选择评估机构,第7日进行现场勘验,第30日领取评估报告。如第40日仍未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的,则评估报告生效(本通知中限定的时间均遇法定假日顺延),本案进入拍卖程序。本院将通过“淘宝网”对该涉案标的进行公开拍卖,网络拍卖时间详见拍卖公告。逾期视为你放弃相关权利,不影响相关程序的进行和效力。

    博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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