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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8日法院公告
杨国梁:本院受理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巨峰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邓玉玲、张际民:本院受理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玉玲、张际民、张际明、刘彩霞、段开华、张同丽、徐坤田、李全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1122民初45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长岭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莒县人民法院 朴日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贵娟、刘丽、赵发营与被执行人沂水福盛玩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三案中,申请执行人韩贵娟、刘丽、赵发营以你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且不能证明该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你为被执行人,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作出裁决。由于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1122执异52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依法追加你为被执行人并自该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本院(2016)鲁1122民初2906、2908、29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你方可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莒县人民法院 日照群霖机械有限公司、杜贞峰、戚立锐、唐山冶金锯片有限公司、日照唐晟锯业有限公司:上诉人黄明山就(2017)鲁1122民初182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莒县人民法院 史树鑫:本院受理赵伟艳与史树鑫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1122民初39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长岭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莒县人民法院 孙道莲、苗忠山、苗厚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鲁1122民初3371、3372、33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莒县人民法院 王其宝、王元彩、王有臣、王兴涛、王增红:本院受理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世宽、蒋庆兰、王其宝、王元彩、王有臣、王兴涛、王增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1122民初47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长岭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莒县人民法院 莒县迅驰挂车制造有限公司、李海燕、张安昌:本院受理的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2014)日仲字第190号调解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122执恢519号执行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7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莒县人民法院 张乃合及涉案权利人:本院受理卢宝钢与你及张乃鸿、张荣奎、郑嘉桂、张荣臻、马文祯、王彩玲、唐晓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向你寄送了执行通知书,要求你按要求履行生效的义务,到期后均未履行,经依法委托已对张乃合名下的房产进行评估。并作出(2016)鲁1122执1440号执行裁定书,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本案的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如你们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于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莒县人民法院 张永江: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赵焕发、杜秀兰、付荣胜、李洪臻、张永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1122民初22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龙山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莒县人民法院 刘蕾:本院受理原告滕兆文与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房屋评估报告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院定于异议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涛雒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李宗君、许加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你们和山东宝丰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石臼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崔为亮、刘军辉: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你、日照市岚山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102民初480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石臼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付德亮:本院受理原告马楠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高为强:申请执行人高兴友与被执行人高为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鲁1102民初36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执行。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通知你们于2017年12月15日上午9时到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15室)履行付款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你们采取强制措施,并将依法将你们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张晓东、王彦、陈勇、石晴: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和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鲁0705民初63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赵玉蕾、陈艳丽:本院受理原告李爱诉你们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05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刘杰:本院受理原告孙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赵春丽、潍坊恒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鲁0705民初31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鸿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忠兴、王秀利、王秀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395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鸿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忠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395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鸿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敬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394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鸿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秀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394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张学利:本院受理原告李加叨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249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张海亭、花金玲、王文平:本院受理原告刘同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253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慈秀芝、刘同波:本院受理山东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李政通、刘爱玲:本院受理山东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邱树美、刘伟年: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潍坊三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方典全、邓玉欣:本院受理原告单伟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1096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曾建国、冯立红、陈红娟、杨保印、丁玉会、刘建波、高娜、潍坊缘分电动车有限公司、山东鸢飞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谭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王基成:本院受理原告张苹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05民初27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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