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书公告送达
于桂平:
我局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昌盐政处罚字〔2017〕0055号),并于2017年10月19日作出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昌盐政催告字〔2017〕0055号),现因你地址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催告书号:(昌盐政催告字〔2017〕0055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催告书内容如下:
一、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2700元和加处罚款2700元合计5400元缴至中国银行昌邑市支行。
二、你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你可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逾期不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昌邑市盐务局
2017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