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沂水)食药监食罚催〔2017〕YC2003号
张文义(身份证号371323197509200556 ):
我局于2017年8月3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沂水)食药监食罚〔2017〕YC2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单位)进行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共计363箱及25公斤)、食品原料、生产设备等涉案物品;2、罚款共计:107000.00元(壹拾万柒仟元整)。并要求你(单位)送达之日起15日内,即2017年10月18日前到临商银行沂水支行缴纳罚款。由于你(单位)至今未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自2017年10月18日起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请接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到临商银行沂水支行缴清应缴罚款107000.00元(壹拾万柒仟元整)及加处罚款。逾期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你对我局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不服,可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前来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 10月 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