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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9月26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533次
        
 

2017年9月26日法院公告

 张兴龙、滕彩风:本院受理原告杨防修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683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贵晓:本院受理原告杨绍亮诉你方(2017)鲁0612民初2651号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牟晓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612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芦海龙、宋吉红:本院受理原告吕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12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芦海龙、宋吉红:本院受理原告都基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12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曹雅群: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地兴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烟台市鑫酉矿业有限公司、章劲松、烟台龙金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7)鲁0612执异72号】中,申请人提出追加你为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内来本院执行局裁判庭领取申请书,逾期视为送达。本院将于到期后第一个星期二上午9时在牟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一楼听证庭开庭。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赵元传、于晓:本院受理原告邵永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12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孙运财、陈静:本院受理原告邵永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12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王志远、王守洋:本院受理原告邵永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12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李升建: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市宏洋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方(2017)鲁0612民初2488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赵长伟、哈萍、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27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赵长伟、哈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借款本金144303.12元、利息9561.78元、分期手续费9916.61元(计算至2015年11月30日),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被告赵长伟、哈萍还清借款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分期手续费给原告。由被告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被告张忠雷、李红梅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93元,由原告负担235元,由被告赵长伟、哈萍负担3558元。因原告已向本院全额预交,故原告同意由被告赵长伟、哈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其3558元。由被告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被告张忠雷、李红梅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原告宋青山与被告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山公司)、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以下简称一山烟台分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一山烟台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宋青山1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同时由一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一山烟台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宋青山。同时由一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一山烟台分公司、一山公司共同负担。因宋青山已向本院全额预交,限一山烟台分公司、一山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迳付给宋青山2400元。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刘丰营: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起诉状中判令你给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74080.75元、零售利息8664.07元、滞纳金351.44元(截至2017年6月11日)、分期手续费3071.6元、违约金8410.67元,并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扔按约给付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万绍良: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判令你给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71472.47元、零售利息25476.77元、滞纳金19448.06元(截至2017年6月7日)、分期手续费1216元,并自2017年6月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扔按约给付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刘志飞: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判令你偿还原告欠款本金89612.77元、零售利息33060.13元、滞纳金31952.33元(暂计至2014年7月3日)、杂费18221.49元,并自2014年7月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仍按约定给付原告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宋延科: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你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40251.21元、零售利息43016.82元、滞纳金38561.85元(暂计至2017年4月20日)、分期手续费4750.91元、年费300元,并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仍按约定给付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陈建雷: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判令你给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144376.45元、零售利息27774.12元、滞纳金16860.47元(暂计至2017年6月13日)、分期手续费6612元、违约金51307.17元,并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仍按约定给付原告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李文: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利达安富业消防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分公司诉郑国红、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5268号民事判决书。一、限被告郑国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利达安富业消防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分公司工程款227000元,并以227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原告;二、驳回原告北京利达安富业消防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分公司对被告郑国红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北京利达安富业消防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分公司对被告李文的诉讼请求。如被告郑国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7元、保全费1720元,由被告郑国红负担。限你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王立妮:本院受理原告徐建学诉被告房宗海、王立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6298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徐建学与被告房宗海于2015年9月16日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二、限被告房宗海、被告王立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徐建学返还购房款129000元及以129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被告房宗海、被告王立妮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房宗海、被告王立妮负担。限你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张艺玮: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岩丰实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寻找不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24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支付房租163953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3579元、公告费840元由你负担。限你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巴玉昌、武林峰:本院受理原告莱州市众力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二人买卖合同纠纷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683民初2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你们支付原告货款47000元、违约金9400元。限你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李勇、张晓霞:本院受理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683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你们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9900.74元及利息。限你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翟庭慧:本院受理原告烟台银行莱州支行与被告徐涛、徐世栋和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83民初2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你和徐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8000元及利息,徐世栋在抵押物之外承担连带责任。限你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李福前、李福忠:本院受理原告施祥军、施伟良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原告要求你们给付货款38808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缺席判决。

    莱州市人民法院

    王桂忠:本院受理原告王桂香诉你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83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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