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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9月12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820次
        
 
公  告

    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新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10500043 20375118、出票日期2016年11月17日、出票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纬二路支行、出票金额肆拾万元整的银行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9月8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新能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50004320375118、票面金额肆拾万元整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新能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新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10500043 20375119、出票日期2016年11月17日、出票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纬二路支行、出票金额肆拾万元整的银行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9月8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新能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50004320375119、票面金额肆拾万元整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新能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山东华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商河温泉基地有限公司与你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126民初9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商河县人民法院

    济南环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房立涛、苏平:本院受理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舜华北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191民初25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济南环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房立涛、苏平:本院受理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舜华北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191民初25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赵玉玫、刘平、姜亚男:本院受理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5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李会林、赵登元、杨晓辉:本院受理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5日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李洪莉、唐敬卫、王昱:本院受理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5日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高德刚、高绪远、曹冬梅、高继怀: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6日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高绪远、高德刚、曹冬梅、高继怀: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6日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淄博超凡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海格瑞特耐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杨兴博、郑艳:本院受理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山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郑荐吉、孙妍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刘增勤、孙兆国、孙兆林:本院受理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5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毕静、郑长青、郑北京:本院受理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5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赵燕、高延芳、王开先:本院受理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5日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孙绪亮、王威、王昭:本院受理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5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王延冬、赵德明、孙文刚:本院受理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5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孙建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6日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丁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6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李允花: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艾庆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允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911执1294号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你们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依法强制执行。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尹训辉: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尹衍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尹训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911执1294号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你们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依法强制执行。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贤付旺:本院受理原告韩建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728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商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山东郓城县伟业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对你单位作出的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郓市监罚[2016]J160028 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725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郓城县人民法院

    仝桂香:申请执行人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对你作出的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郓市监工商处字[2016]35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725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郓城县人民法院

    刘国华:本院受理原告李慧敏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 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丁里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郓城县人民法院

    樊凤珍:本院受理郓城北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庆春、樊凤珍、卢振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郓城县人民法院

    渠述云:本院受理原告张维省与被告渠述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725 民初 3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渠述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张维省货款 37160元。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杨庄集人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郓城县人民法院

    杜善宗:本院受理原告肖会霞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依法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郓城县人民法院(2017)鲁 1725 民初 10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郓城县人民法院

    孙守忠:本院受理原告孙炜、苑慕华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 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郓城县人民法院

    于艳丽:本院受理原告樊庆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郓城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郓城县人民法院

    武城县聚鑫棉花加工厂、王长青:我院执行你们与李桂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1428执字第276-1、276-2号执行裁定书、金天平评报涉字【2017】第Z04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本院依法律程序委托山东金天平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其所有的位于厂区内的籽棉清理机、轧花机等16项设备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75.66万元人民币。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对该报告有异议,公告期满后10日内提出。逾期不回复,本院将依法拍卖。

    武城县人民法院

    翟文堂、翟文彬:本院受理原告莱芜市瑞昕矿业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7)鲁1203民初481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1203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颜庄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赵冠顺:本院受理原告苗因华诉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7)鲁1203民初19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郭玲: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昌雨诉被告郭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鲁1203民初72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何秀忠、尹成钢、宋翔:原告崔传国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2017)鲁1203民初222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1203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何秀忠、尹成钢、宋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偿还崔传国10000元;二、驳回崔传国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张恒、李慧真、李明、李祥庆: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恒、李慧真、李明、李祥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1427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付瑞清、代俊平:本院执行局移送黄桂玲与你借贷纠纷一案。黄桂玲申请对你位于夏津县棉纺厂南家属院七排2号房屋(共两间)进行评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协商选择评估机构的通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夏津县人民法院技术室协商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到视为自动放弃选择权利,不影响选择评估机构的进行及对外委托评估的效力。评估机构确定后,本院不再另行通知评估机构名称及现场勘验评估时间。

    夏津县人民法院

    金传民、杨金甫:本院受理原告夏津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夏津县人民法院

    胡殿坤:本院受理原告石桂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夏津县人民法院

    夏津县绿地林果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夏津县人民法院

    赵德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夏津县人民法院

    张东东:本院受理原告张嘉妮诉被告张东东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审理和判决。

    夏津县人民法院

    刘立春:本院受理原告孙秋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427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新盛店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夏津县人民法院

    李德生、李善风、李明高: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1427民初25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新盛店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夏津县人民法院

    宋双臣、钟立君、刘志博: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1427民初25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新盛店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夏津县人民法院

    德州市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与申请执行人刘康然执行评估位于禹城市商城温州城南D 区3-5-2号商铺一案,本院技术室已接受执行局移送,现通知你于 2017年 11月 17日、11月 20日、12月 25日此三日上午9:00依次进行:选取评估机构、对现场进行评估勘查、领取价格评估报告书,届时请到本院技术室报到参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届时不到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禹城市人民法院

    李茂杭、杨荣: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马存恩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鲁1482民初20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1482执6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通知书载明:一、支付申请人张连民借款343800元。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强制执行。

    禹城市人民法院

    2017年9月12日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合法拥有的刘道功、李方军不良贷款金额共计448,136.41的不良贷款进行债权转让,其中:本金48,713.18元,利息399,423.23元(截至到2017年8月20日)进行协议转让;贷款本金及利息由焦念波、郑宝国、刘道锋、李方勇、潘忠成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有买受人拟以95,000.00元价格进行购买,敞口期7天,在敞口期内,如有其他买受人应价高于上述价格,价高者竞得,每次1万元递增。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自2017年9月12日至2017年9月18日。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转山西路1号

    联系电话:0531-67721701联系人:王冬经理

    监督电话:0531-67721377联系人: 孟凡奎经理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9月12日

    (2017)鲁1482破1号

    本院根据禹城市金凯家电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8月25日裁定受理禹城市金凯家电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17年8月25日指定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为禹城市金凯家电有限公司管理人。禹城市金凯家电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禹城市金凯家电有限公司的管理人(通讯地址:禹城市开拓路189号;邮政编码:251200;联系电话 :0534- 7755006 、1568951582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禹城市金凯家电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禹城市金凯家电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4日上午9时在禹城市五金交电公司一楼展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禹城市人民法院

    201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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