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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8月17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469次
        
 

  2017年8月17日法院公告

丁方方、丁明伟、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4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丁方方、丁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借款本金171094元、利息13357.31元(暂计至2016年2月19日),同时自2016年2月20日起继续按欠付的本金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日万分之五利率标准计付利息给原告;同时由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下称泛亚达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泛亚达公司)对丁方方、丁明伟应向原告履行的偿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你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丁方方、丁明伟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全额预交,故由丁方方、丁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同时由泛亚达分公司、泛亚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限你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丁顺平、段海真、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4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丁顺平、段海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借款本金194425元、利息17105.04元(暂计至2016年2月19日),同时自2016年2月20日起继续按欠付的本金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日万分之五利率标准计付利息给原告;同时由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下称泛亚达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泛亚达公司)对丁顺平、段海真应向原告履行的偿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你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丁顺平、段海真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全额预交,故由丁顺平、段海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同时泛亚达分公司、泛亚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限你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孙洪伟、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45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孙洪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借款本金97500元、利息18951.96元(暂计至2017年2月16日),合计116451.96元。同时自2017年2月17日起继续按欠付的本金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日万分之五利率标准计付利息给原告;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孙洪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孙洪伟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全额预交,故由孙洪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限你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孙英波、孙丕香、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2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孙英波、孙丕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借款本金343045元、利息22867.10元(暂计至2016年1月21日),同时自2016年1月22日起继续按欠付的本金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日万分之五利率标准计付利息给原告;同时由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下称泛亚达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泛亚达公司)对孙英波、孙丕香应向原告履行的偿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你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孙英波、孙丕香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全额预交,故由孙英波、孙丕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同时由泛亚达分公司、泛亚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限你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丛丽丽、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4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丛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借款本金787500元、利息205483.23元(暂计至2017年2月16日),合计992983.23元。同时自2017年2月17日起继续按欠付的本金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日万分之五利率标准计付利息给原告;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丛丽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16950元,由丛丽丽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全额预交,故由丛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限你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臧振良、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4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臧振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借款本金251209元、利息74465.05元(暂计至2017年2月16日),合计325674.05元。同时自2017年2月17日起继续按欠付的本金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日万分之五利率标准计付利息给原告;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臧振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9120元,由臧振良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全额预交,故由臧振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限你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王毅文、邹丽娜、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2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王毅文、邹丽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借款本金103887元、利息3503.14元(暂计至2016年1月24日),同时自2016年1月25日起继续按欠付的本金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日万分之五利率标准计付利息给原告;同时由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下称泛亚达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泛亚达公司)对王毅文、邹丽娜应向原告履行的偿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你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王毅文、邹丽娜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全额预交,故由王毅文、邹丽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同时由泛亚达分公司、泛亚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限你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胡珂源、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4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胡珂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借款本金699984元、利息69634.84元(暂计至2016年2月14日),同时自2016年2月15日起继续按欠付的本金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日万分之五利率标准计付利息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同时由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下称泛亚达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泛亚达公司)对胡珂源应向原告履行的偿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你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14250元,由胡珂源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全额预交,故由胡珂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同时由泛亚达分公司、泛亚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限你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徐鹏强、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4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徐鹏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借款本金201660元、利息20198.75元(暂计至2016年1月25日),同时自2016年1月26日起继续按欠付的本金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日万分之五利率标准计付利息给原告;同时由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下称泛亚达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泛亚达公司)对徐鹏强应向原告履行的偿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你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6745元,由徐鹏强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全额预交,故由徐鹏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同时由泛亚达分公司、泛亚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限你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秦彦锋、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4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秦彦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借款本金142500元、利息31711.66元(暂计至2017年2月16日),合计174211.66元。同时自2017年2月17日起继续按欠付的本金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日万分之五利率标准计付利息给原告;同时由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下称泛亚达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泛亚达公司)对秦彦锋应向原告履行的偿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你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秦彦锋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全额预交,故由秦彦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同时由泛亚达分公司、泛亚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限你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曹克志、王妮及你二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45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曹克志、王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借款本金218288.07元,利息36440.84元,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向原告赔偿损失;由你二公司对曹克志、王妮应向原告履行的偿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曹克志、王妮及你二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9040元,由曹克志、王妮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全额预交,故由曹克志、王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同时由你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限你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苗立军:本院受理原告陈金焕诉被告苗立军、郭忠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如下:一、被告苗立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金焕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17日起按年利率6% 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被告郭忠友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832民初23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梁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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