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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421次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李沧人社监罚告字[2017]020
青岛宏沣实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经调查,我局于201777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李沧人社监令字2017】第0091,责令你单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李沧人社监询字【20170000074号)的要求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供相关资料,你单位至今未改正,其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圆整(¥1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址:李沧区黑龙江中路615            邮编:266100
联系人:段钦收  孟洋                      电话:87610787
 
2017   8   3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联,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另一联交被告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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