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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7月25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665次
        
 

2017年7月25日法院公告

 杨逍:本院受理张增峰、张彩云及你诉张介升、张东生、张爱香、张爱莲、张爱华继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民终35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常城、常修田:本院受理原告张有成诉你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83民初30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寿光市人民法院

    张学先、董灵芝: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学先、董灵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86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邑市人民法院

    青州明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杨文;刘孝吉、郭保春、王大秀:本院受理原告崔伟华诉青州明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杨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青州明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杨文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81民初157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王延堂诉刘孝吉、郭保春、王大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刘孝吉、郭保春、王大秀公告送达(2017)鲁0781民初13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州市人民法院

    于长津、张瑞瑞:本院受理原告王慧诉于长津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于长津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81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杜庆坤诉张瑞瑞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张瑞瑞公告送达(2017)鲁0781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州市人民法院

    尹凤涛:本院受理原告尹紫旭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81民初11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州市人民法院

    潍坊名轩置业有限公司昌乐分公司、潍坊名轩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宋文东、吴秋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81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州市人民法院

    李立红:本院受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州市人民法院

    付太臻、隋爱琴:本院受理原告曹爱菊诉被告付太臻、隋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81民初7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诸城正本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李臣华、孙允健、郭勇明、郎金军、逄锦相、王夕光、刘仲新、李庆科、刘元秋、苗建全、张连生、王万利:本院受理的马红霞与你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王金平就(2012)潍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华春生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产业园管理服务中心诉你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依法公告送达管辖权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艳、韩桂义: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与你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对韩桂义、李艳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安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虹花园A27号楼东2单元102室、房产证号为安丘房权证城区字第0076950号项下范围内登记的房产一套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1529477元;对韩桂义所有的坐落于安丘市经济技术开区锦湖路青云湖小区26号楼东2单元504室、房产证号为潍安房权证安丘私字第017070号项下范围内登记的房产一套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627153元;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山东同诚估字[2017]5-12-6号、山东同诚估字[2017]5-12-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自送达之日起5日内赎回,逾期则依法公开拍卖。

    安丘市人民法院

    李艳、韩桂义: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孝文与你二人、刘静、刘觉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李艳所有的坐落于安丘市青云花园91号楼318室、房产证号为市区商009645号项下范围内登记的房产一套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265500元。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安评报字[2017]第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自送达之日起5日内赎回,逾期则依法公开拍卖。

    安丘市人民法院

    张恒波: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磊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对你所有的坐落于安丘市建设路领世新城212号东3单元505室、房产证号为安丘房权证城区字第0091664号项下范围内登记的房产一套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596246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鲁信源第20170087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自送达之日起5日内赎回,逾期则依法公开拍卖。

    安丘市人民法院

    臧志华、刘沛、张瑞彬:本院受理原告杨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82民初50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贾悦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诸城市人民法院

    潘维龙、王洪花、臧波、曹方杰:本院受理原告杨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82民初51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贾悦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诸城市人民法院

    曹玲宾、逄建鑫、曹馨月、鞠黎宏、王黎黎: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贾悦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曹发言、刘长翠、逄建鑫、曹馨月、鞠黎宏、曹玲宾: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贾悦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秦志高:本院受理原告刘学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82民初394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若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日)在本院昌城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诸城市人民法院

    闫威:本院执行的闫树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82执123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你自于公告期满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诸城市人民法院

    管延富:本院受理刘金波诉你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朱解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夏春晓:原告张凤霞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张伟杰:原告刘媛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6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刘中洋(曾用名刘光刚)、沈坛凤: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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