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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7月21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560次
        
 

2017年7月21日法院公告

吕计升、朱洪艳、宋丽萍、肖旭亮、王同飞、高春燕: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胜利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02民初729、730、7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王绍宗、张晓青、于桂生、王玉月、王英: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潍坊二毛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寿光东龙聚酯有限公司、孙志晓、张瑞芳:本院执行的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02执75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张峰、都传利、侯玉军、孟艳艳、王新新、许成林、滕继成、张秀红: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潍坊晟翔置业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崔建美与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02执75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陈琦:本院执行的李欣妍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2执74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刘志成:本院执行的巴婕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2执76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王洪兰、袁春霞:本院受理宋业梅与你们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02民初23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望留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山东宗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李宗章、李晓梅、山东宗鑫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山东巨力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2执71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张松军、孙厚继:本院执行的张桂香与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02执恢43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东营市金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均凯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521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垦利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东营市金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中年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521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垦利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杨传军、赵其芳: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1302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刘祥龙、赵娜: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1302民初18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张嵩、张洪东: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1302民初18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杨进龙、庞立菊: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1302民初18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黄盖、盖广梅: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山支行与你们及被告李国强、陈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1302民初21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黄盖: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山支行与你及被告徐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1302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盖广梅: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山支行与你及被告密海峰、陈现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1302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山东长寿部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杨辉、高超侠: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1302民初24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王兴登: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沂州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1302民初52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彭正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沂州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1302民初52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吴玉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沂州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1302民初52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尹秀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沂州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1302民初52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蔡海林、陈素英、李文华、邯郸县农华农资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二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马麒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二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罗兴生、姜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二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柳兴桂、杨丽娟、李秀磊、赵文娜、柳兴军:本院受理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二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临沂沂州五元物流有限公司、沂水富源矿业有限公司、山东众力液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赵焕保、林培娟、秦洪明、赵风玲、赵焕太刘传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二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王现芳、梁洪新、胡玉美: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二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栖霞市支行与杨成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委托本院技术室对杨成军名下位于栖霞市臧家庄镇寨里村西栖城房字第00028565、第00039318号房产及栖国用【2006】第280563号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进行变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杨成军 联系电话:0535-5223875刘主任 与本案变卖物有关的担保物权人、优先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三日内主张优先购买权,届时未主张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其他参加竞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了解上述变卖物的底价、变卖时间、地点、变卖公告刊登的报刊以及变卖过程中变卖物的降价情况等有关事宜的,请直接与本院技术室联系。

    栖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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