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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7月18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466次
        
 

    2017年7月18日法院公告

赵汝刚:本院受理原告李红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521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垦利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崔长波: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山东蓬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崔长亮、张金玲、韩世国等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684民再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审原告借款本金164000元,利息23390.32元(利息计算至2004年10月20日),2004年10月21日至判决生效后10日内的罚息另行计算。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蓬莱市人民法院

    烟台市铭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烟台市富圣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鲁0612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李金光、曹丽红: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台支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2、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60278.82元、利息20088.45元(暂计算至2017年3月13日),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两被告还清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3、确认原告对被告李金光抵押的坐落于莱阳市军民路西0001-1-501号房屋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王少霞、葛培家:本院受理原告芝罘区俊红布艺店与你们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王少霞、葛培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共同连带偿付给原告芝罘区俊红布艺店加工费人民币106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795元(计算至2016年12月5日)。同时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年利率5%计算利息损失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元,由被告王少霞、葛培家共同负担。因原告芝罘区俊红布艺店已向本院全额预交,限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支付给其85元。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7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苏国花、刘建亭、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被告苏国花、刘建亭偿还借款本息183207.27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7月11日)及之后的利息,并赔偿律师费损失10160元,同时由被告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确认原告对烟台市芝罘区山水龙城8-4-1-402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臧映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诉你银行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602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限被告臧映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透支借款本金38725.43元及利息、其他费用10804.92元(计算至2015年9月30日),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被告臧映雪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仍按约定计付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1095元,由被告臧映雪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王旭、衣悦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诉你们银行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602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限被告王旭、衣悦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2500.25元及利息、其他费用35208.01元(计算至2015年9月30日),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被告王旭、衣悦旗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其他费用给原告。案件受理费5698元,由被告王旭、衣悦旗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王成杰、黄美华、吕晓君、烟台凯瑞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诉你们银行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602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限被告王成杰、黄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透支借款本金178929.21元及利息、其他费用30273.4元(计算至2015年9月30日),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被告王成杰、黄美华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其他费用;同时由被告吕晓君、烟台凯瑞装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550元,由被告王成杰、黄美华负担。同时由被告吕晓君、烟台凯瑞装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衣悦恒、刘小丽、王志华、烟台凯瑞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诉你们银行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602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限被告衣悦恒、刘小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透支借款本金131163.40元及利息、其他费用6821.74元(计算至2015年9月30日),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被告衣悦恒、刘小丽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其他费用给原告;同时由被告王志华、烟台凯瑞装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3138元,由被告衣悦恒、刘小丽负担。同时由被告王志华、烟台凯瑞装饰有限公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李艳霞、刘春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诉你们银行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602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限被告李艳霞、刘春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6307.98元及利息、其他费用54185.95元(计算至2015年9月30日),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被告李艳霞、刘春雷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其他费用给原告。案件受理费2551元,由被告李艳霞、刘春雷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吕宗山、刘凯丽、阎明红、烟台凯瑞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诉你们银行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602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限被告吕宗山、刘凯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7178.59元及利息24543.11元(计算至2015年9月30日),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给原告;同时由被告阎明红、被告烟台凯瑞装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2886元,由被告吕宗山、刘凯丽负担。同时由被告阎明红、烟台凯瑞装饰有限公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王永利、相世勋、烟台华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诉你们银行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602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限被告王永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8206.63元及利息、其他费用31091.73元(计算至2015年9月30日),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给原告;同时由被告相世勋、烟台华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3601元,由被告王永利负担。同时由被告相世勋、烟台华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高晓梓: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本金49757.75元、零售利息23104.13元(计算至2016年12月24日),并自2016年12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仍按约定给付原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67元由你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王勇: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本金99858.62元、零售利息77138.73元(计算至2014年7月3日),并自2014年7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仍按约定给付原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66元由你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闫富亮: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本金48692.27元、利息16320.03元,并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仍按约定给付原告利息及年费。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0元由你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万事达网络广告有限公司、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50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烟台万事达网络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借款本金4489112.95元,逾期利息524840.57元(含罚息、复息,暂计至2016年7月20日)及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仍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息)。同时由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烟台万事达网络广告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由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46898元,由被告烟台万事达网络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同时由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潘忠阳:本院受理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台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由蓬莱市嘉诚果蔬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本金1635502.06元及利息、逾期利息260107.93元(截至2017年4月18日),之后至实际履行之日仍按合同约定计付;2、被告潘忠阳、蓬莱市三江果品有限公司、栖霞鑫磊荣发果品有限公司、蓬莱市天易果品保鲜有限公司、蓬莱惠民果蔬有限公司、隋锡松、王云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韩金城、郭传政:本院受理原告宋晓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1122民初66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莒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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