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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6月30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631次
        
 
  王文超:本院在执行郎丰德与王文超、安丘市鲁东玻璃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郎丰德死亡,郎丰德之妻张秀兰继承其遗产并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经审查,作出(2017)鲁0704执异17号执行裁定书,变更张秀兰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送达该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范磊、王红:本院受理原告梁永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04民初27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黄旗堡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王新、常虹、刘祥敏、周秀民、迟新强、郎红霞、陈成泽、杨雪梅、刘雪芹、付茂强、郑科平、国华、王朝博、迟宏伟、何新、万娟:本院受理原告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雷沃阿波斯潍坊农业分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4民初785-1号民事裁定书(解封裁定)、(2017)鲁0704民初785-2号民事裁定书(解封裁定)、(2017)鲁0704民初785号民事裁定书(撤诉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王新、常虹、刘祥敏、周秀民、迟新强、郎红霞、陈成泽、杨雪梅、刘雪芹、付茂强、郑科平、国华、王朝博、迟宏伟、何新、万娟:本院受理原告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雷沃阿波斯潍坊农业分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4民初785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起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玉芹申请宣告任珂失踪一案。申请人刘玉芹称,被申请人任珂于2007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任珂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任珂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任珂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任珂情况,向本院报告。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李敏、王洪刚、刘志英:本院受理的原告闫春芳诉李敏、徐速、王洪刚、刘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04民初235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岳晓梅:本院受理的原告魏民与被告张维亮、岳晓梅、张维华、康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04民初2278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潍坊监狱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岳晓梅:本院受理的原告梁明俊与被告张维亮、岳晓梅、张维华、康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04民初2277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潍坊监狱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李剑、李秀花:本院受理原告李书秀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4民初23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财产一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王永强、刘宁宁、康晓琳: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们及李志振、李海滨、胡国荟、王清芝、许美霞、商海宝、王秀芹、商怀松、张爱香、李建华、高爱梅、王清云季美红、李志勇、许爱香、李志文、王秀红、商怀山、赵立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李剑、李秀花:本院受理原告李书秀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十五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李学强:本院受理原告王增秀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向你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王风密: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的金融审判庭(原辛寨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临朐县人民法院

    李辉、李泓霖、王建伟:本院受理原告王经森与被告李辉、李泓霖、王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85民初39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潘玥 、孙帅:本院受理原告杜明智、李桂兰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次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夏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吕富、伊英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85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夏庄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潘志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诉你与李如胜、单联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85民初43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高密市青山纺织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肖敬光、郭燕妮、高密海乐园工艺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85民初字第39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高密市洁利纺织有限公司、张爱军、彭丽、王增友、吴秀芹、山东高密龙海葡萄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密市新艺针织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85民初字第34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于同全:本院受理原告耿广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高法商初字15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高密市凤缘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万和纺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85民初字第17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邱衍森:原告杨根喜与被告邱衍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85民初39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刘聚金、林小霞:本院执行潍坊市凤林鞋业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85执1153号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执行通知书载明:限你们于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履行付款义务:1、偿付欠款本金213160元及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3、垫付案件受理费2249元、保全费1770元;4、承担执行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高密市人民法院

    刘中峰、郭清华、寿光市金昌木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莉诉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83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稻田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寿光市人民法院

    隋万顺: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隋万顺与被上诉人鲁全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民终50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寿光市人民法院丰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寿光市人民法院

    王兴刚:桑万庆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选择房产评估机构通知书。经依法评估,现向你公告送达房产估价报告书及拍卖裁定书、选择拍卖机构、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拍卖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在公告期满后择日对上述财产依法公开拍卖。

    寿光市人民法院

    昌乐县华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昌乐昊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昌乐县人民法院

    杨华:本院已受理张汝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25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李胜坤、刘淑玲:本院已受理田敬良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25民初5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王亚丽:本院受理原告曹新征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昌乐县人民法院

    于治安:本院受理原告张西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昌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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