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
李沧人社监令字[2017]第0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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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至今未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李沧人社监询字[2017]第0000023号)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其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你单位限于2017年6月7日前到李沧区劳动保障监察局接受询问并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电话:84660006 地址:青岛市李沧区四流中路170号)。
拒不履行本责令改正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不服本责令改正决定,可在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六个
月内向李沧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责令改正决定。
2017 年 6 月 14日
备注:本指令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