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变 卖 公 告
(2015)芝执字第110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罘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烟台市港城机动车发展有限公司、烟台市港盛机动车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进行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被执行人烟台市港城机动车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烟台市芝罘区上山路115号房产(房产证号为:烟房芝字第A05355号;建筑面积为:1216.12平方米)。
二、变卖价格:4475321.60元。
三、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
四、应买方式:应买人应持身份证明原件和银行汇款凭证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载明:愿意以(2015)芝执字第1106号变卖公告中所确定的价格和方式购买变卖财产;
五、支付价款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将价款汇入本院开户银行帐户(户名: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其他款;开户行:烟台农商银行大疃支行;账户:90602023120100009985-00004)内,以到帐先后时间为准。
联系人:杜书辉,联系电话:0535-5529021,本院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佳苑南街18号。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