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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5月31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793次
        
 

2017年5月31日法院公告

梁玉金: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孙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72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刘晓敏、刘忠诚、杜鹃: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23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杜伟、梁小艳、山东正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22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一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郝广明、张爱芳、姚子平、高霞、徐永强、王冬梅、王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05民初2240、22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张诚、潍坊恒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31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一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杜全立、蒋春玲、田强、杜秀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22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一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柴咏、楚蓓蓓: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88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一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尚公酒店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赵爱民、董玉臻: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鲁0705民初36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徐永强、王冬梅、姚子平、高霞、王静、郝广明、张爱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05民初22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张占、潍坊海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旷会宇诉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鲁0705民初2545号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门哲、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鲁0705民初24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张金伟、张明华: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05民初24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郭承强、李玉香、张涛、庞桂娟、李鹏鹏、郭云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鲁0705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耿晓丽、范勇、山东巨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鲁0705民初25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杜新、魏光华: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刘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鲁0705民初3418号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王刚、杜鹃:本院依法受理原告王永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杜鹃不服判决,上诉至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奎民三初字第274号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中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吴征远、胡庆坤诉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奎商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安文杰、安琪、沈娜:本院受理原告孙桂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05民初29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秦萌:本院受理原告李传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05民初37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梨园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恒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许宗国、山东北海医药有限公司、徐文文:本院受理原告张建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奎民三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徐江:本院受理原告郑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05民初33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臧传金:本院受理原告贾长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05民初37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高汝莲、王洪胜、庄洪娥:我院受理的原告韩桂元诉你们及高镇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高镇文就(2016)鲁0705民初261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李金玉、肖新、朗济坤: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刘广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139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市永诚水暖工程有限公司、王纪宝: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夏永青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2016)鲁0705民初353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苏波: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姚玉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鲁0705民初247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王基成: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张苹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鲁0705民初276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刘良钊:本院依法受理原告高同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鲁0705民初363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刘良钊:本院依法受理原告高秀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鲁0705民初363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杨爱春: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刘成令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92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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