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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5月31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727次
        
 

2017年5月31日法院公告

昌邑市清泉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雪芹诉你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鲁0786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10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邑市人民法院

    昌邑市清泉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国华诉你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鲁0786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19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邑市人民法院

    昌邑市清泉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云美诉你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鲁0786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1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邑市人民法院

    孙晓蕾:本院受理李春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昌民初字第20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邑市人民法院

    刘永胜: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立平、刘永胜、刘元起、赵小林、齐延成、齐康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一审判决后,被告刘立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疃法庭领取,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

    昌邑市人民法院

    潍坊昊泰经贸有限公司、潍坊飞翔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潍坊紫晨机械有限公司、姚佩佩、丁晓光、宋军、庄玉凤、张玉良: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诉潍坊东晨家居制品有限公司、潍坊昊泰经贸有限公司、潍坊飞翔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潍坊紫晨机械有限公司、李洪杰、张伟红、张伟东、王素玲、姚佩佩、丁晓光、宋军、庄玉凤、张玉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潍坊东晨家居制品有限公司、李洪杰、张伟红、张伟东、王素玲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03民初2710号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中共邢台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局、邢台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局文印中心、王燕: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长城精密机器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寒商初字第182号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王同亮、朱冬梅、朱长英、李维栋、翟法璋、赵霞: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市寒亭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于龙飞、李庆义、于亮亮、付世昌、陈亚宁、马立涛、宋志孟、于建伟、于国栋、王杰、刘楠、刘廷廷、于艳艳、王娜娜:本院受理丁树茂、丁素英、于晓娜、丁慧玲、丁楚航诉你们十四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张鸿源: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伟与被执行人你及曹锦鹏、沈洪田、孙爱英(2016)鲁0703执恢29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中对查封你所有的名下位于潍坊市寒亭区帝都街36号祥和花园6号楼1-1001室(潍房权证寒亭字第00124257号)经相关评估公司进行价格评估,价值为4723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资产评估报告书、拍卖裁定书及选择拍卖机构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报告书有异议,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经过10日未提出异议,将在公告期满10日后第一个周三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楼六楼摇号室选择拍卖机构。逾期中院技术室将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以上财产进行公开拍卖。如第一次拍卖流拍,本院将按有关法律规定降低拍卖保留价后进行第二次或第三次公开拍卖,不再另行公告通知。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刘新军、于方朋、孙彩亭: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寒商初字第291、292、2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李可明、赵松芬、于会军、崔薇:本院受理陈志谦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经济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李敬涛、蒋妮娜、王传杰、李彩霞、李晓伦、陈桂梅: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市寒亭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马法勇、王春玲、马国强、韩振莲、李冬冬、公凯丽、朱春久、赵雪宁、王振军、袁世贞: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市寒亭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翟法璋、赵霞、崔浩军:本院受理张华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决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赵红金: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你、山东亨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91执593号限期履行通知书、鲁正房估(2017)03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和本院(2016)鲁0791执593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和房地产估价报告。责令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限期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对房地产估价报告如有异议,可自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如逾期未提出异议,房地产估价报告将作为拍卖的参考依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赵鹏举:本院受理卢宗越诉赵鹏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91民初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4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赵国明:本院受理郭绍全诉赵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91民初48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1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潍坊佳润得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潍坊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临法商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朐县人民法院

    王爽娱、马健:我院受理的边长林、赵国瑞与你二人(2016)鲁0724执1826号、1828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你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法律程序委托山东正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王爽娱、马健名下的位于临朐县冶源镇涌泉路100号“临朐县字第002183号,共有人马健,共有房权证号002184”房产进行评估,因你二人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山东正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即视为送达。如你二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书面提出意见回复本院,逾期不回复,本院将依法拍卖该房产。依照法律规定,对不动产的拍卖共三次,降价共二次,每次降价不超过20%,你二人应在拍卖机构确定的拍卖日期前5日到法院领取拍卖通知书,并按时参加拍卖活动。

    临朐县人民法院

    李西西:本院执行的申执行人刘杰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16)鲁0704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因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04执447号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公司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履行义务,逾期拒不履行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许聪、赵芹芹: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月梅与被告许聪、赵芹芹、杨法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04民初16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吴佃春:本院受理戴冠俊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21日14:00在本院峡山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王玉强、王兆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们、侯世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04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王玉强、王兆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们、侯世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04民初17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荆之海:本院受理的原告荆可馨与被告荆之海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04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杨国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杨雨欣与被告杨国华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04民初18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山东中冶建工管理有限公司、王保国:本院受理潍坊市托埔迈拓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黄旗堡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董超:本院受理孟凡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黄旗堡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董超:本院受理孟凡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04民初2814-1号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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