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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4月19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610次
        
 

法院公告

刘法陇、刘芝霞: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安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04民初16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黄旗堡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刘法陇、刘芝霞: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安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04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黄旗堡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王玉花:本院受理原告高修来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04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黄旗堡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杨德刚:本院受理原告石德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04民初18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黄旗堡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李兆峰、李照环:本院受理原告王炳臻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04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黄旗堡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杨晓峰:本院受理原告凌立青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04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黄旗堡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刘之节:本院受理原告杨新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坊黄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黄旗堡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周泽成:本院受理原告周颜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04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黄旗堡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李兆峰、于新成:本院受理原告王德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04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黄旗堡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郝书强、张丽、刘岩、许立平: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们及宋乐明郝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十五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臧运涛、范梅梅、王玉强、郑彩霞: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们及范天义、马秀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十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臧运涛、范梅梅、王玉强、郑彩霞: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们及范天义、马秀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李岩:本院受理原告刘润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陈奎峰:本院受理原告康同余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十四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潍坊晨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玮:本院受理原告潍坊三力物资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辛家军:本院受理原告刘建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刘永杰、李秀兰: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们及刘炳功、徐庆梅、刘庆宪、曾利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十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杨友启、蒋庆松:本院受理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04民初19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赵涛、于杏: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王春刚、赵霞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04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青州市强力商贸有限公司、孙永胜:本院受理原告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雷迪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威力天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崔建清、岳景红、岳经玉、王立叶及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遇节假日顺延至次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商光元、李健锋、李建霞、高学福: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们及王悦勇、王爱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十五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商光元、李健锋、李建霞、高学福: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们及王悦勇、王爱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十四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辛家军:本院受理原告刘建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许聪、赵芹芹:本院受理的原告曹怀山与被告许聪、赵芹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04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张维亮、岳晓梅:本院受理的原告曹怀山与被告张维亮、岳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04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青岛润东电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潍坊广尔置业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未按照本院(2015)昌商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86执31号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单位以及分支机构名下财产,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昌邑市人民法院

    王英军: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树森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址不祥,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16)鲁0786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你偿还原告王树森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杨军民、李淑华:本院受理原告毕升学诉被告杨军民、李淑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86民初20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邑市人民法院

    昌邑市坤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山东瑞其能电器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第三人丁书信、孙洪芝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4)昌执字第620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查封你单位在昌邑市教育局(昌邑市中小学生实践基地)的工程款55万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昌邑市人民法院

    陈军:本院受理原告石光福、石海清诉你与安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州市人民法院

    青州市广宏机械有限公司、青州市鹏宇机械有限公司、翟洪云:本院受理原告曲爽太诉被告青州市广宏机械有限公司、青州市鹏宇机械有限公司、翟洪云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州市人民法院

    山东鲁神煤炭有限公司、邱珊珊;于海涛、吴霞:本院受理原告胡永林诉山东鲁神煤炭有限公司、邱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山东鲁神煤炭有限公司、邱珊珊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81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王振容诉于海涛、吴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于海涛、吴霞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81民初53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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