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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4月7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617次
        
 

 法院公告

潍坊海丰盐化有限公司、潍坊龙舜化工有限公司、董兴梅、李林、丁建香、孙小飞、徐浩龙、马立伟、徐志强:本院受理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金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寒滨商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崔义永、刘芳、潍坊盛壮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03民初18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高上海、管雪峰、高建康、牟春红、管春峰、王振明: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寒商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白美、潍坊高新区美克美家家居会所、潍坊市寒亭区宜家家俱会所、王明君、张涛、马晓静、白文:本院受理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03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张小涛、史云云、裴聪、丁枫、胡洪雨、王进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91民初第15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杨玉香:本院受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91民初第15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马宁:本院受理原告张寿文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91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韩伟健:本院受理原告潍坊辅特戴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91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潍坊亮锋机械有限公司、潍坊振豪机械有限公司、潍坊鑫昌铸造有限公司、潍坊海丰盐化有限公司、李雪亮、肖云婧、李兰祥、董连英: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州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91民初17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许宁、陈静:本院受理叶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91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凤英:本院受理房崇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91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孙世伟、刘金娟、陶夕福、王丽、刘焕杰、崔丽媛:本院受理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91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杨山成:本院受理原告张秋凤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10分在本院稻田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寿光市人民法院

    王友国、杨爱芹、杨士伟、刘丽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83民初39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稻田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寿光市人民法院

    王延勤、刘桂清、刘孝华、韩文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83民初33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稻田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寿光市人民法院

    杨俊平: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你(被告杨俊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偿还原告垫付款26999.65元,并支付违约金及迟延履行违约金(自2015年9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83民初31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丰城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寿光市人民法院

    王升奎:本院受理原告陈树森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寿光市人民法院

    潍坊鲲鹏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潍坊青欣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你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潍商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振涛、管庆芳、山东昱合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潍坊昱合畜禽有限公司、潍坊昌贸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潍坊市奎文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潍商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韩帅帅:本院受理叶洪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寒民三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徐光照:本院受理李广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决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李作成:本院受理原告孙庆余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85民初字第31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廷相诉你公司、黄春日、哈吉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高民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潘玥、孙帅:本院受理原告谭林与被告潘玥 、孙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85民初66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田高瑞:本院受理原告徐仁基与被告田高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85民初49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高密市泰丰食品有限公司、高密市登峰服装工艺品有限公司、山东天普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门波:本院受理原告高密市金孚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85民初73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马泮苏: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连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址不祥,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16)鲁0786民初1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你偿还原告张连瑞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邓如俊、诸城市恒顺置业有限公司:原告韩洪杰诉你们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赵长军:原告诸城市舜都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方崇霞、赵洪海:本院受理原告毛向潍与你们及被告王然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王然花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6)鲁0782民初201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我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诸城市人民法院

    王亮:本院受理原告李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已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王亮偿还原告李香借款本金54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王亮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82民初43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昌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诸城市人民法院

    姜丽荣、张凤林:本院受理张富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诸城市人民法院朱解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案将依法缺席判决。

    诸城市人民法院

    李星、李洪波:原告齐玉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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