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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3月31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628次
        
 

法院公告

田红军、田连波、朱桂有、孙红英、郭春梅、吴金兰: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寿光市红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潍坊万达建材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杨晓冬:本院受理蔡少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03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于海鑫、赵桂臣、潍坊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03民初24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于德明、张伟、刘火明、于德红、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03民初24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齐万浩、翟瑞芬:本院受理原告董胜元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86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10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邑市人民法院

    结海尔尾:本院受理董金亭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胡营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寿光市人民法院

    李付强、王艳: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银宝轮胎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丰城人民法庭领取(2016)鲁0783民初3049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生效。

    寿光市人民法院

    王学存:本院受理原告李树志诉你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83民初43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寿光市人民法院

    李禹林:本院受理杨国忠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胡营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寿光市人民法院

    张延泰、朱丽华、张向阳、潍坊颢鹏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再审人潍坊国泰机械厂申请再审其与被申请人丁大伟及原审被告张延泰、朱丽华、张向阳、潍坊颢鹏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审查,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受理申诉审查通知书和潍坊国泰机械厂的再审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陈新南:本院受理原告曲兰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02民初191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于河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烟台万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兴马崎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02民初212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于河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程峰梅、郝文民:本院受理陈秀玉诉程峰梅、郝文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16)潍城民初字第2704号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潍坊浩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张敏:本院受理潍坊金沙大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6)鲁0702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已立案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2执174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王洪兰、袁春霞:本院受理宋业梅诉你们健康权纠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02民初2334号开庭传票、追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望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孙志仁、潍坊万鼎安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刘国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02民初25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望留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王刚:本院受理原告路宗伟诉被告王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02民初23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王军、李相华:本院受理原告郑学才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02民初16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王美美:本院受理原告庞爱玉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02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樊宗友、张书霞:本院受理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04民初26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杜现臻、车家修、杜春刚、胡盈盈: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多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2日上午9:00在本院黄旗堡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马金龙、陆树霞:本院受理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04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程培温、孙美霞、山东乐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铖宝、鞠艳梅、杨玉玲: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共达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诉潍坊紫鸢乳业发展有限公司及你们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至次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李习凤、李广:本院受理原告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孟琪、王辉、刘丙来、蒋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张立功、张兴芹:本院受理原告唐苑雯诉你们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青法商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州市人民法院

    冷延申、张桂珍、裴钦、吴武、李寿全、潍坊利兴达木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潍坊天合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05民初25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徐江:本院受理原告郑勇诉你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05民初33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王文华、桑红波:本院受理原告潍坊众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05民初20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张为平、潍坊方堃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05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冯菲菲、陈锦辉: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05民初26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郭迎新、李宝新、鲁波:本院依法受理原告赵伟诉被告郭迎新、李宝新、鲁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64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陈亮厚: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杨洪霞诉你及唐保琴、陈亮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鲁0705民初2486号起诉状副本、变更被告申请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汪正: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杨廷海诉被告汪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51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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