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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3月13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1006次
        
 
延树明、李晓明、邵山、房德杰、东营铭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广饶县先锋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延文国、李彩梅、延文良:本院受理张建明与延树明、李晓明、邵山、房德杰、东营铭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广饶县先锋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延文国、李彩梅、延文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 (2016)鲁 0523 民初 2825 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 0523执 445 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应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广饶县人民法院

    钟仕文、任晓娟、刘春玉:本院受理张建明与钟仕文、任晓娟、刘春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2016)鲁 0523民初 2677 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 0523执 477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你应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广饶县人民法院

    刘倩楠、任晓娟、刘春玉、张杰:本院受理张建明与钟仕文、任晓娟、刘春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2016)鲁 0523民初 2674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523执 479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应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广饶县人民法院

    朱剑锋:本院受理原告魏伟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523 民初430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饶县人民法院

    曹美英、张汝新、李晓博、东营市鸿瑞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玺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魏桂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执行风险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第一次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 9 时 0 分、第二次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10 日上午 9 时 0分(遇节假日顺延),两次开庭均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宋峰 :本院受理原告张胜培诉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591民初 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伟、马艳敏小额借款合同执行一案,对被执行人刘伟、马艳敏名下的位于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48号 7幢2 单元502室的房产(产权证号: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 125518号、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 125519号)进行了拍卖,经三次拍卖均流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决定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 682651元对该房产进行变卖处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以交款时间为序公开变卖。收款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邮储银行东营市分行;帐号:100805447260010001;联系电话:0546-6087865。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学柱、李国莉:本院受理原告王晓明诉你们、车纯平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591 民撤 1 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桂珍:本院受理原告杨志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多次寻找不到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602 民初 570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准予原告杨志进与被告王桂珍离婚。案件受理费 300 元、公告费 260元,合计 560 元,由被告王桂珍负担。因原告杨志进已向本院全额预交,故限被告王桂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日内迳付给原告杨志进 560 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苏修川、苏则涛、曲明彦、王亮亮:本院受理原告仲永臣诉你们与被告烟台泰丰宝鼎酒业有限公司、烟台建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寻找不到你们,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烟台泰丰宝鼎酒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66000 元及利息、律师费 10000 元,并由你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和 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 日 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毓璜顶法庭第1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新嘉洋毛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暘、黄星: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可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芝毓民初字第 1011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烟台新嘉洋毛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王可泉借款本金 31204.68元、利息 10672 元(按年利率 24% 自2014年 4月14 日暂计至2015年9月9日)、律师费 2500 元,并由被告于暘、黄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徐玉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元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寻找不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徐玉军偿还借款本金 796000 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和 30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4 日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毓璜顶法庭第 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宋骏林:本院受理原告林美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寻找不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宋骏林偿还借款本金1260000 元、利息 52800 元(按年利率 24% 分段计算)、自 2015年 5 月 23 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65960 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和 30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4 日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毓璜顶法庭第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李春红、林星旗、林涛、林胜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0602民初123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春红、被告林星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偿付原告本金 200000 元、利息 2517.31 元、罚息 26.76 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5年10月29日)及自 2015年10月 30 日起至贷款全部付清之日止仍按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同时由被告林涛、被告林胜霞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李春红、被告林星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同时由被告林涛、被告林胜霞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 4526 元,由原告负担 271 元,由被告李春红、被告林星旗负担4255 元。同时由被告林涛、被告林胜霞承担连带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胡佰祥、荆晓君、胡伯韬、王晓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诉你们及被告张红霞、任春晖、烟台巨合广告有限公司、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602 民初 123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限被告张红霞、任春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借款本金2032474.41 元、罚息 122548.65元(暂计算至 2017 年2月 13日),自 2017 年 2 月14 日起至被告张红霞、任春晖还清借款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支付罚息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案件受理费 24097 元,由被告张红霞、任春晖负担。同时由被告胡佰祥、荆晓君、胡伯韬、王晓朦、烟台巨合广告有限公司、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徐晓燕、孙启华、烟台利嘉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0602民初 474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徐晓燕、孙启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369865.03元及利息、逾期利息 2876.44元(暂计算至2016年 7月 11日),自 2016年7月12 日起至被告徐晓燕、孙启华还清借款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逾期利息给原告;同时由被告烟台利嘉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确认原告对被告烟台利嘉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保证金余额 9351.39元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86 元,财产保全费 2518 元,共计 9704 元,由原告负担 484元,由被告徐晓燕、孙启华负担 9220 元。同时由被告烟台利嘉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战晓庆、宋贤学、烟台利嘉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0602民初 474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战晓庆、宋贤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238402.89元及利息、逾期利息 4264.09元(计算至2016 年6 月28日),自2016 年6 月29 日起至被告战晓庆、宋贤学还清借款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逾期利息给原告;同时由被告烟台利嘉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5137 元,财产保全费 1825 元,共计 6962元,由原告负担357 元,由被告战晓庆、宋贤学负担6605 元。同时由被告烟台利嘉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韩文琦、李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0602民初 481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韩文琦、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114993 元及利息 20989.36元、手续费 2649.23 元(暂计算至 2017年 1 月 14日),自2017年1月 15 日起至被告韩文琦、李伟还清借款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手续费给原告。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韩文琦、李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 3541 元,由原告负担 293 元,由被告韩文琦、李伟负担 3248 元。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刁宏伟、李娜、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0602 民初 481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刁宏伟、李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647655.94 元及利息、逾期利息 13944.67元(暂计算至2016年 7 月 17日),自 2016 年7月 18 日起至被告刁宏伟、李娜还清借款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逾期利息给原告;同时由被告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确认原告对被告刁宏伟抵押的坐落于烟台市开发区静海小区 30 号楼 5 号内3 号房屋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0757 元,由原告负担 527 元,由被告刁宏伟、李娜负担 10230 元。同时由被告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我院审理的威海采食轩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需要对威海采食轩有限公司所有的现存放于威海市文登区米山镇东铺头村西工业园威海采食轩有限公司厂区内的设备、库存低值易耗品予以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一、变卖标的:存放于威海市文登区米山镇东铺头村西工业园威海采食轩有限公司厂区内的设备、库存低值易耗品。二、变卖价格:59.852864万元。三、变卖方式:现状变卖,产权转移过程中的税费以及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负担,变卖中的成交价全部为本院实际收取的价款。四、应买申请登记方式:有意应买者可持变卖公告及身份证明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到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技术室报名,并交纳保证金 12万元。在报名期内,如仅有一人缴纳保证金,即成交;如2人以上缴纳保证金,再进行竞买(竞买期间不再接受其他报名)如无人缴纳保证金,变卖终止。五、变卖时间及地点:变卖会定于2017年3 月 21 日上午 9时在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进行。联系电话:0631-8476721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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