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百利能源贸易有限公司、泰安市金恒源经贸有限公司、济宁国通燃化经贸有限公司、邱启利、邱绍鹏、孟娜:
经协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邹城支行(债权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对邹城市百利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债务人)的债权及担保权益(债权依据:《授信协议》、《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最高额质押合同》、(2016)鲁0811民初10532号《民事裁定书》)转让给自然人刘波(受让人),并于 2017 年 2月 15 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自转让之日起,受让人取得全部债权,包括:债务人欠付债权人本金债权7747978.71元,截至2017年2月15日的利息债权711701.6元,案件受理费33018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代理费20000元,对济宁国通燃化经贸有限公司、邱启利、邱绍鹏、孟娜的担保权益以及邹城市百利能源贸易有限公司、泰安市金恒源经贸有限公司所质押股权,依法律规定、民事裁定书和合同约定债权人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受让人并且有权依法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有权要求各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有权要求质押人以质物在质押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邹城支行
2017年3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