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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3月6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688次
        
 

 法院公告

王仁义: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4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34588.58元,利息1503.50元、分期手续费278.92元、取现手续费20元(暂计算至2016年3月12日),同时自2016年3月13日起至你还清欠款之日止仍按约计付利息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3元,由原告负担38元,由你负担36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徐晓峰、孙艳清: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4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79999.09元、利息1930.46元、分期手续费9491.27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22日),同时自2016年4月23日起至你们还清欠款之日止仍按约计付利息给原告。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02元,由原告负担54元,由你们负担1048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军盟经贸有限公司、张年生、乔学辉、于金芝、崔松林:本院受理原告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法律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濮阳市中泰钻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烟台百信钢结构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法律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姜长良:本院受理原告李桂荣诉你为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及廉政卡。原告在诉状中主张立即返还承包费用14万元;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山东金鼎热力工程公司、山东金鼎太阳能有限公司、李升彬: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华顺稀有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连春、第三人招远市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芝商初字第1169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提交的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6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状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莱州市兴乐石业有限公司、莱州祥凯石业有限公司、马忠吉、杨桂美、王华江、胡召玲: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山东鑫宇华石材工艺有限公司、张世志、张均红及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4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限被告山东鑫宇华石材工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借款3386530.99元、罚息171918.71元(计算至2016年6月20日),并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付罚息给原告;2、你们及被告张世志、张均红对被告山东鑫宇华石材工艺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297元,由原告负担120元,由被告山东鑫宇华石材工艺有限公司负担35177元,由你们及被告张世志、张均红承担连带责任。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彭飞、柳桢桢及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48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限被告彭飞、柳桢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欠款216899.22元,利息1995.93元(计至2016年2月21日),自2016年2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仍按日万分之五计付利息给原告。2、你公司对被告彭飞、柳桢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00元由被告彭飞、柳桢桢负担,由你们承担连带责任。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王文良、曾恩惠及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4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限被告王文良、曾恩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欠款483048元,同时自2017年1月12日起以483048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给原告。2、你公司对被告王文良、曾恩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150元由被告王文良、曾恩惠负担,由你们承担连带责任。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李娟、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李娟及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4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限被告李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欠款104767.22元、利息11957.34元,并自2016年7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104767.22元为本金继续按日万分之五计付利息给原告。2、你们两公司对被告李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24元由被告李娟负担,由你们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王淋、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吴小兵、王淋及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4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限被告吴小兵、王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欠款154462.4元,同时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154462.4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计付利息给原告。2、你们两公司对被告吴小兵、王淋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30元由被告吴小兵、王淋负担,由你们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王军、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王军及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48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限被告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欠款131803.17元、利息13682.9元,并自2016年7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131803.17元为本金继续按日万分之五计付利息给原告。2、你们两公司对被告王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王军负担,由你们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莱州市兴乐石业有限公司、莱州祥凯石业有限公司、马忠吉、杨桂美、王华江、胡召玲: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山东鑫宇华石材工艺有限公司、张世志、张均红及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4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限被告莱州祥凯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借款3364787.59元,罚息170814.9元(计算至2016年6月20日),并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付罚息给原告;2、你们及山东鑫宇华石材工艺有限公司、张世志、张均红对被告莱州祥凯石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114元,由原告负担114元,由被告莱州祥凯石业有限公司负担35000元,由你们及被告山东鑫宇华石材工艺有限公司、张世志、张均红承担连带责任。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宋贤学、战晓庆: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宋贤学、被告战晓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付原告贷款本金296382.18元、罚息10485.48元(暂计至2015年11月4日),并自2015年11月5日起继续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宋贤学、被告战晓庆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69元,由被告宋贤学、被告战晓庆共同负担5833元,由原告负担336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王丽、张晓利、刘荣: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盛熔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258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丽、张晓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付原告山东盛熔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16218.75元、违约金3581.96元(以46218.7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2016年5月29日),并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16218.7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给原告;被告刘荣对被告王丽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吴志刚、张凤梅、曹德峰: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盛熔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吴志刚、张凤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山东盛熔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217297.82元、违约金156914.94元(按日万分之五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2016年2月27日止),同时自2016年2月2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仍按日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给原告;被告曹德峰对被告吴志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方代茹: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广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或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你偿还借款本息52980元,同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逾期利息及承担违约责任至实际支付之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第4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毓璜顶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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