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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1345次
        
 
刘伟、冯兰香: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与你们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住址不详,现依据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的申请,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0)乐执字第60-3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一、位于昌乐县宝石山庄G区8号楼2单元202室房产一套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刘大为所有(以上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刘大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刘大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昌乐县人民法院

    刘耀旭: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乐商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汪玉娟、潘孝升、张登芳、高耀武、宋文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诉你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乐商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张艳、高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乐商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孟凡梁:本院受理李春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25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刘云河:我院审理的齐爱芬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刘云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申请对齐爱芬定残后的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选择鉴定机构通知书》,定于2017年3月15日上午9时00分到昌乐县人民法院二楼摇号室选择鉴定机构,逾期视为送达,本院将随机选择鉴定机构;于2017年4月17日上午9时00分到昌乐县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司法鉴定意见书并进行答辩及举证,于2017年5月17日上午9时00分到昌乐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进行开庭。

    昌乐县人民法院

    冯玉鹏、孙洪燕:本院受理原告何玉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25民初9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付兴国、刘立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诉付守亮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25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宋启柱、宋永超:本院受理原告赵西平诉你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郊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昌乐县人民法院

    刘洋:本院受理原告姚林林诉被告刘洋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昌乐县人民法院

    刘爱升、窦玉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诉张元忠、李志芬、王玉奇、王英兰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乐商初字第461号、466号、4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单蓬勃、山东鸢飞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孙垂祥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唐吾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昌乐县人民法院

    王者淦、潍坊嘉润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原告昌乐县红河镇店子村民委员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25民初26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王者淦:本院受理原告孙业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25民初26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赵雪慧、邵官玲、卜庆芝、齐芳春、刘利军、杜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乐商初字第451号、472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石立华、郭杰、孙瑞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诉被告石立华、高丹、高洪德、刘金香、郭杰、孙瑞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乐商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潘跃平:本院受理原告李秀花诉你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昌乐县人民法院

    杨会忠、张秀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诉被告杨会忠、张秀芝、杨尚军、田玉峰、鞠光义、鞠克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乐商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王兴英、陈东平: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25民初17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丛建霞:本院受理原告杨金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25乐民初20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牛洪杰、王丽英:本院受理原告徐小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91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兰起、于雪花、岳同增、刘斌:本院受理原告孙丙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91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孙峰:本院受理原告王秀珍与被告孙峰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6)鲁0791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91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孙国强:本院受理原告陈为峰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83民初9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寿光市人民法院

    李兆峰:本院受理原告王中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坊黄民初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黄旗堡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刘之节:本院受理原告杨新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坊黄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黄旗堡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胡宗乾、杨海英:本院受理原告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04民初19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苏州优利恩机械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丢失的号码为31300052/29179088,出票人为山东坊子板桥酒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潍坊板桥酒销售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潍坊银行凤凰山支行,票面金额为壹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已依法予以公告。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鲁0704民催4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刘炳学:本院受理原告戴国进与被告刘炳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坊商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潍坊市金亿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催告申请,对其丢失的号码为为31300052/28491876,出票人山东英华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潍坊华荣电子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潍坊银行凤凰山支行、票面金额为壹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已依法予以公告。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鲁0704民催5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马训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山支行与被执行人马训卿、韩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鲁万邦房评估字(2016)第SF067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估价报告,逾期视为送达。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张金山、张秀焕、张宝城:本院受理山东和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83民初31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胡营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寿光市人民法院

    李法芹:本院受理王晓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胡营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寿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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