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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769次
        
 
 白炜、曲恭民:本院受理原告陈培会诉被告白炜、曲恭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一、被告白炜、曲恭民共同偿还原告陈培会借款本金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白炜、曲恭民共同支付原告陈培会逾期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5000元为基数,按照6% 的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9月7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历民初字第21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邓伟、山东久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凯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栾秀静诉被告邓伟、山东久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凯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一、被告邓伟偿还原告栾秀静借款本金346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邓伟支付原告栾秀静借款利息(以本金3466000元为基数,按照24% 的年利率标准计算,自2014年3月6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山东久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凯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一、二条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四、驳回原告栾秀静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历商初字第15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李昌香:本院受理原告齐玉诉被告李昌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驳回原告齐玉的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102民初21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山东忠亚食品有限公司、金乡县忠亚蒜业有限公司、孙小梅、胡聚华:本院受理原告王增善诉被告山东忠亚食品有限公司、金乡县忠亚蒜业有限公司、孙小梅、胡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一、被告山东忠亚食品有限公司归还原告王增善人民币1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金乡县忠亚蒜业有限公司、孙小梅、胡聚华对上述第一条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王增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王增善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2016)鲁0102民初2638号民事判决;2、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山东忠亚食品有限公司向上诉人支付借款本金46万元所产生的利息,以46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全部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3、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山东忠亚食品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共计人民币18.1万元;4、判令被上诉人金乡县忠亚蒜业有限公司、孙小梅、胡聚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本案诉讼费等全部费用由上述被上诉人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102民初263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袭明:本院受理原告张念东诉被告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被告袭明偿还原告张念东借款人民币12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历民初字第25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薛盼丽:本院受理上诉人张淄平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维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3230号民事判决,不准你与张淄平离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3民终24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吕俊:本院受理原告周而发诉被告吕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一、被告吕俊偿还原告周而发借款本金130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吕俊支付原告周而发违约金1874.7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周而发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102民初34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魏翠兰:本院受理原告刘俊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魏吉涛:本院受理原告周连双诉孙国强、魏尧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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