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邹平龙旺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保证人:山东通顺实业有限公司、邹平金岳煤业有限公司、孙晓园、颜前进、邹平龙旺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自有机器设备抵押
2015年3月20日,借款人邹平龙旺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2015年齐银承0202字041号《银行承兑协议》,在我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500万元,保证金300万元,保证人山东通顺实业有限公司、邹平金岳煤业有限公司、孙晓园、颜前进与我行签订2015年齐银保0202字041号《保证合同》,抵押人邹平龙旺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2015年齐银抵0202字161号《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意为借款人在我行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票款,截至2016年9月21日止,共拖欠我行借款本金1 997 287.47元,利息、罚息401364.56元。
现我行根据法律规定,及与山东乾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及担保权利一并转让给山东乾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请借款人、保证人及时向山东乾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清偿涉案款项,履行还款及担保义务。
特此公告!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邹平支行
2016年10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