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邹平宏基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保证人:山东古商城宾馆有限公司、山东省邹平县长青麦业有限公司、邹平盛通实业有限公司、唐会、夏应祥
2015年7月30日,借款人邹平宏基能源开发有限公与我行签订2015年齐银借0202字138号《借款合同》,在我行贷款1250万元,年利率5.335%,保证人山东古商城宾馆有限公司、山东省邹平县长青麦业有限公司、邹平盛通实业有限公司、唐会、夏应祥与我行签订2015年齐银保0202字138号《保证合同》,同意为借款人在我行的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本息,截至2016年9月21日止,共拖欠我行贷款本金1250万元,利息、罚息765883.64元。
现我行根据法律规定,及与山东乾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及担保权利一并转让给山东乾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请借款人、保证人及时向山东乾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清偿涉案款项,履行还款及担保义务。
特此公告!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邹平支行
2016年10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