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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737次
        
 
邱玉杰: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平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85 民初字第445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刘培敏、张起花:本院受理原告姚中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 日视为送达,答辩、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30 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 8 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张秀梅、潍坊普川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云海与被告李福金、张秀梅、潍坊普川工贸有限公司、范希修、范立丰、尹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高法民初字第4237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明杰、谢光治、谢光华:本院受理顾学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 日视为送达,答辩、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30 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孙少敏、孙伟、孙世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785 民初字第512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单慧慧、王维霞、朱文秀、温涛、单丽丽:本院受理原告高密市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85 民初字第 794、795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张立洲:本院受理的原告孔令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704 民初754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张法新、崔玉兰: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法成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0704 民初1092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张振财、范占涛: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祝云、刘芸与被告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张振财、范占涛、陈婧、李宁宁房屋行政登记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王旭日:本院受理执行张付邦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704执 37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到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若逾期领取,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宋荣光: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元宾诉你与潍坊恒信房产营销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个工作日上午 9时 0 分(遇节假日顺延),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许倩倩:本院受理原告谢秀发诉被告许倩倩(身份证号码:370784199412211526)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谢秀发申请执行(2015)坊黄民初字第565 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坊法执字第 1270 号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自动履行期限、传唤到庭时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第 5 日、第 6日上午9点 30分(遇节假日顺延)到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峡山人民法庭。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山西福沃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太原市富东冀东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戴荣、王慧清、孙东富、范建华、白建鑫、高凤翔、高金兰:本院受理原告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李英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 9:00 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李阳阳:本院在执行李阳阳、黄鑫与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天强、赵杰奎分别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经审查,分别作出(2016)鲁0704 执异 9 号、(2016)鲁 0704执异 13 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本院(2012)坊民初字第 676-1号民事裁定书及 (2013)坊法执字第 238 号执行裁定书对坐落于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翰林街金銮·御景城翰林府 2 号楼4 单元 101 室、4 号楼 3 单元 102 室的执行。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述贰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定书,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林清山、黄云雷: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1324 民初99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96392 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兰陵县人民法院

    邱传伟: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1324民初 98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832 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兰陵县人民法院

    邵明建、张运动、张鑫、李文雷: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1324 民初 100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85000 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兰陵县人民法院

    宋子涛、刘晓文: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1324 民初99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40000 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兰陵县人民法院

    宋子涛、阚得玉、黄秀珍: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1324 民初 101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 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兰陵县人民法院

    苏兴华: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1324民初 99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3685 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兰陵县人民法院

    周元刚、李云:本院受理原告临沂市罗庄区佰祥运输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 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兰陵县人民法院大仲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兰陵县人民法院

    马明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诉你(2016)鲁 0982 民初 5794 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答辩状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生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 3日 9 时 30分(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新泰市人民法院

    李全立:本院受理朱雷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委托山东中旭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你所有的位于泰安市泰山区望岳小区 A 区回迁楼 4号楼 1 单元 3层东户房产一处进行评估,评估价为 559200 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价格评估报告书,经过六十日内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逾期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你名下已评估的房产。并同时向你们公告送达(2012)岱执字第67-2 号执行裁定书及(2016)岱技字第 148 号选择拍卖机构通知书,限你自评估报告异议期满次日起三日内到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便民诉讼中心选择拍卖机构,拍卖日期详见相关媒体公告。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翟德生、王红梅: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徐方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翟德生、王红梅借款纠纷二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年度鲁 0911 执字第 97号和第1209 号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你们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依法强制执行。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王斧头、刘梅竹、高敬涛、徐洪恩: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 9 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明县人民法院

    王昭洪、宋正良:本院受理曹广顺诉你们、上海普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普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我院作出(2016)鲁 1726民初1503号民事裁定书,被告上海普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

    鄄城县人民法院

    张效库、张玉兰:本院受理原告高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鄄城县人民法院

    冯晴朗:本院受理原告梁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与你离婚,并要求抚养两个子女,由你承担子女抚养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 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富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鄄城县人民法院

    张庆军:本院受理原告马法永诉你与任亚伟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 9时 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凤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鄄城县人民法院

    山东九洲农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伟方诉山东省鄄城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现依法追加你为本案第三人,依法向你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 3日上午 9 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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